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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禁)行罚决字〔202424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28,19960810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9月因吸食毒品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现查明20245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云阳县********房间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依托咪脂电子烟一次。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于2024115日到达云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书证、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押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41211日至20241218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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