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禁)行罚决字〔2024〕24号
违法行为人 刘某某,男,28岁,1996年0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现查明202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云阳县********房间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依托咪脂电子烟一次。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于2024年11月5日到达云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书证、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押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8日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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