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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江)行罚决字〔202492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22,2002080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8月底,吴某某与刘某、陶某某、陈某某、陈某、任某等人,在陶良明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的家中,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20241211日,吴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提取吴某某的新鲜尿液通过依托咪酯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后民警依法提取吴某某的毛发送往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依托咪酯成分定性检验,经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东司鉴中心[2024]毒检字第DP1106号),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吴某某头发(长约3cm)中依托咪酯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该结果表明吴某某六个月内吸食了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毛发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41212日至2024122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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