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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南)行罚决字〔2024〕57号

违法行为人 唐某某,男,49岁,1975年0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唐某某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唐某某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唐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现查明2024年8月27日14时许,唐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红岩村3组*号地坝以“转铜钱”的方式进行赌博,唐某某携带4400元赌资参与赌博,每次下注500元至1000元不等,赌博期间唐某某输了3000元,公安机关将唐某某现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赌资1400元。另查明,唐某某在2023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4年8月28日,唐某某因参与王某等人涉嫌赌博案被云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唐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唐某某持有的赌资14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民警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另唐某某因赌博于2024年8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执行拘留期限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17日;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 清单共 壹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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