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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37号

违法行为人 陈某某,男,30岁,1994年06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4年3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2018年6月15日,因提供虚假证言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云阳县公安局合并执行拘留10日。。

现查明2024年8月14日1时30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云江路长洪社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后民警对其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7.2mg/100ml。另查明,陈某某曾于2014年3月22日在重庆市云阳县云江路路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故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陈某某本人的陈述、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第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交巡警大队民警于2024年8月28日前将陈某某送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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