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禁)行罚决字〔2023〕4号
违法行为人 李某某,男,55岁,1968年09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因合同诈骗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现查明2023年11月3日,早上8时许,李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房间的茶几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日12时许,李某某、陈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美力大厦楼下被民警查获,经当场提取李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其结果呈吗啡阴性,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某的陈述及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拘留十二日行政处罚,并收缴吸毒工具一套。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由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16日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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