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发改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陈洪(专家证号A016883)
身份证号:51**************91
住址:重庆市南滨大道1099号16幢5-3
现查明你于2023年7月7日参加云阳县普安乡马安社区移民安置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第二次)的评标,评标前私下接触有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评标时通过有特殊记号的投标文件并向其他专家暗示倾向性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收受他人好处。
上述事实有《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4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罚款1.71万元(大写:壹点柒壹万元整)。
二、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时间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执行。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机关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云阳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云阳支行,账号:5000 1233 6000 5866 6666)。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抄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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