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发改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云阳县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5MA5U77XA2U
法定代表人:汤云中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178号10-11层
现查明,你公司未按照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阳县黄石镇移民安置区供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2021〕346号)核准的招标方案对黄石镇集镇小区帮扶项目(供水改造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上述事实有项目审批文件、询问笔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6日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9822元(大写:玖仟捌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机关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云阳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云阳支行,账号:5000 1233 6000 5866 6666)。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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