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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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第27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把云阳建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生态经济示范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云阳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县境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云阳新投资《云阳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5年版)》以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PPP模式、政府性项目和资金等)。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需使用土地的,按法定程序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标准化厂房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第五条 对大中型工业项目,可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未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第六条 工业用地可以选择弹性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一般工业产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对中大型工业项目,根据用地功能分区采取出让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工业用地采用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产生的所有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由企业缴纳)。若工业用地成交价格超过所在土地等级对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溢价部分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后,由县财政一个月内奖励给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年期不足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在50年基础上进行年期修正确定。工业用地可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的项目,项目按约定期限、投资额度和规模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所在土地等级对应基准地价的50%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所缴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的50%一同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的项目,项目按约定期限、投资额度和规模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所在土地等级对应基准地价的60%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所缴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的60%一同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3亿元人民币(不含3亿元)的项目,项目按约定期限、投资额度和规模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所在土地等级对应基准地价的70%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所缴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的70%一同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项目按约定期限、投资额度和规模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所在土地等级对应基准地价的80%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所缴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的80%一同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工业用地实行用地退出机制。在用地合同期内,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政府依法收回。

第九条 依法出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地价款。

第十条 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出让土地由人民县政府提供场平、供水、排水、道路、电、气、视、讯“七通一平”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缘。

 

第四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现行颁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执行。即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生产性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两个财务年度按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财政奖励;后三个财务年度按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财政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贷款贴息。

(二)非生产性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1.企业总部搬迁入驻云阳或外来企业到云阳注册、并购,利用绿色通道上市、挂牌的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两年按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财政奖励,后三年按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财政奖励。

2.县外企业在云阳县设立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第1—3个财务年度由县财政按照实际入库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财政奖励,安排给企业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物流奖励。加工制造业竣工投产并达到协议约定产能30%后,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用,前三个财务年度由县财政按照企业销售额给予相应比例财政奖励。第一个财务年度按照企业销售额的6‰进行奖励;第二个财务年度按照企业销售额的5‰进行奖励;第三个财务年度按照企业销售额的4‰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年缴纳综合税收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聘用三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年缴纳综合税收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人享受;年缴纳综合税收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人享受)。

第十六条 免收企业新建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七条 国家及市级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收费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有关部门有权减免的,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执行。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总部经济或外来企业到云阳注册并购、利用绿色通道上市挂牌的、在云阳县设立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企业,租赁云阳县云商大厦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期间企业不得转租或另作他用,企业先缴纳租金,达到协议约定后,前三年租金由县财政分别按照每个年度租金额的80%、70%、60%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高新技术、创意产业、金融保险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来云阳投资,以及对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大小、产业带动性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云阳现有企业按照原签订的协议履行完相关义务后,新增加投资进行技改扩能、异地搬迁或转型发展的,新增土地价格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本优惠政策第七条执行;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发放《重庆市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审批之日起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本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新增销售额享受的物流奖励政策参照本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有企业在履约期间若进行重组、合并、转让或破产清算,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扣除返还给企业的税收部分)少于其享受政府所有优惠政策的财政奖励,二者之间差额部分不应作为原企业资金投入。差额部分可递延给重组、合并、转让给在云阳县内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作为政府优惠政策给予新企业扶持,新企业要履行原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对破产清算或转让给未在云阳县内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企业必须将差额部分返还给政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以扣除政府奖励部分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为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算按会计制度计量,但不包括:

(一)企业生产场所红线图外所有房屋、建筑物或未经批准的建(构)物等;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和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备设施;

(三)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轿车等高端消费品;

(四)经政府认定与生产经营无关投入形成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上市、贷款贴息、应急转贷、企业创规、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用工等政策仍按现行的国家、重庆市、云阳县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的法人代表、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家属到云阳落户,其就业、就医及子女入学等享受云阳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政府所有财政奖励给企业的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云阳项目建设(技改扩能、贷款贴息、基础设施等),不能挪为他用。且企业应设立政府奖励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实行专项资金会计分户核算。

第二十七条 凡按本管理办法享受优惠政策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投资企业根据履约情况及本管理办法,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出应享受政策的书面申请。县发展改革委(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法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项目税收情况进行核定。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评估及税收核定情况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57号)同时废止。在本政策实施前已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项目,仍严格按原协议执行。

 

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

申报企业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项目情况

项目投资情况

总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

项目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竣工投产至今,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附后)、产出及社会效益等情况。

项目税收情况

 

申请情况

申请奖励类型

□财政奖励 □物流奖励 □其他

申请奖励金额

 

申请事项

填写企业符合《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申报奖励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核实情况

县国税局审查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 年度缴纳的国税额度为 万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地税局审查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 年度缴纳的地税额度为 万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查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 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 万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审计局审查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为 万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根据《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 条规定,予以 万元奖励。

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批意见:

 

备注:1.各审查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各项资金到位情况、税收情况要提出具体意见;2.项目单位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3.本表一式七份,企业及各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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