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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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0日   

 

 

云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弘扬社会正气、凝聚正能量,同时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健全完善公民见义勇为及时表彰奖励机制,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渝办发 〔2011〕223号)、《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渝府办 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表彰奖励条件

除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 作突出 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表彰奖励组织

表彰奖励活动由县委政法委、 县综治 办、县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

评审组由县委政法委、 县综治 办、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协社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表彰奖励程序

(一)申报。 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地乡镇(街道)综治办核实确认。符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及时 向县综治 办申报。申报时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 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存档一份、 报县综治 办一份。

(二)调查。 由县综治 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会同见义勇为行为地乡镇(街道)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中申请确认的事由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材料, 并在见义勇为行为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征求意见

(三)评审。 县综治 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 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渝办发 〔2011〕223号)和调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

(四)审定。 评审后, 由县综治 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五)公示。 表彰奖励名单审定后, 由县综治 办、县人力社保局通过云阳电视台、云阳报或协同办公平台,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由县综治 办、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六)表彰。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符合“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条件的,按程序向市综治办申报。

四、表彰奖励标准

对获得“云阳县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的,每人奖金不低于2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五、“云阳县见义勇为嘉奖获得者”的表彰奖励

对符合“云阳县见义勇为嘉奖获得者”条件的,由县综治委按《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 渝办发 〔2011〕223号) 进行审定。其表彰奖励组织、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获得“云阳县见义勇为嘉奖获得者”称号的,每人奖金不低于1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附件: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

 

 

附件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

 

申请人

 

见义勇为人照片

(一寸免冠照)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籍贯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址

 

其它

 

申请

确认的

事由

 

 

可单附材料,包括见义勇为事迹、证明材料或明确线索)

 

申请人签字:

乡镇

(街道)意见

 

(盖章)

受理单位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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