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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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家和市县相继完善出台了一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真空”和“漏洞”,如:程序执行不规范、重钱轻物、重购轻管、职责不明、擅自出租出借、擅自处置资产、擅自对外投资甚至个别单位以国有资产挂靠私人名义经办企业等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5〕123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通 知如下:

一、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

(一)严格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政策要求、职能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认真执行《云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试行)》( 云阳财监〔2012〕 68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严禁超标准配备和重复配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程序处理,凡属需要新增资产的,必须按制度规定审批,不得未批先购。

(二)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必须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处置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健全 资产台 账,定期盘点资产,做到账 账 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从严管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

1.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 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偿划转经营性和闲置房(地)产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3〕129号)的相关规定,主动将本单位的营性房(地)产、闲置房屋建筑物和未使用的土地等资产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移交或将经营性、闲置房产转为办公用房使用。

2.严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严格执行《云阳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云阳府办发〔2015〕258号)的有关规定,县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新办企业,已办企业要与原单位脱钩; 除项目 建设等需要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新办企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后,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应当撤出其在所办企业的投资或股份,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三)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全县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必须严格执行《云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阳国资〔2014〕47号)的相关规定,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子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都必须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

(一)企业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须报主管部门、县国资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置换、对外担保、捐赠、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云阳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资 企〔2015〕67号)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县国资局报告,经县国资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或调整账务。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县国资局进行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县国资局备案。

(四)县国资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

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县有关规定,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县国资局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县国资、审计、监察及各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大对国有资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未尽职责、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擅自占用、使用和 处置国有资产的,对所办国有企业擅自转为民办(私营)企业的,隐藏、私分国有资产,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移交经营性和闲置房(地)产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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