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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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县演出市场审批管理工作的

通 知

云阳府办发〔2012〕2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搭建演出行业交流平台,全县演出市场日趋活跃,众多民营企业进入演出行业,演出市场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演出产品日渐丰富,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少经营主体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批和擅自举行演出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演出的组织、协调、监管等工作不到位,演出内容低俗、擅自更改节目、压缩演出时间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演出市场,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和《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演出市场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意识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演出市场的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演出审批管理,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规范演出市场经营行为,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强社会各界对演出市场的关注、支持与监督。演出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主动学习、了解演出市场法律法规,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要创新举措,加强建设,培养专业人才,为演出市场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严格遵守,做好演出活动的申报和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内举办、从事演出活动,要依照《条例》和《细则》的相关程序提出申请或备案登记,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演出活动。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应在演出前3日向县文广新局提出申请;个体演员应在演出前3日向演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请;民间演艺团体应到县文广新局登记备案,若举办演出,应在演出前3日向演出所在地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请;民间游散艺人应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文化站登记备案,若举办或参加演出,应在演出前3日向演出所在地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请县外演出团体举办的文化活动和本单位组织的财政性投入的演出活动,应在演出前10日到县文广新局审批。

三、切实履职,加强演出的审批监管和服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备案条件,规范相应程序,加强对演出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演出行为 ,对擅自违规从事演出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及色情和《条例》明确禁止演出内容的要坚决禁止;各乡镇(街道)文化站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演出活动的监管,并及时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形成演出市场监管合力 。

四、全面发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

县文化执法部门要健全演出市场监督举报制度,在主要媒体及演出场所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及举报方式,建立完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演出市场的监督。同时,鼓励成立演出行业协会,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实现行业规范管理,从而推动全县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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