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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4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农〔2017〕3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财农〔2016〕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给重庆市,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三峡后续项目业主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和本单位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预算,上报县移民局和财政局。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以及按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我县的工程类项目,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县移民局审核后报市移民局审核批复。申报项目还应按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完善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及手续。
(二)项目业主单位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县移民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商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复核,县财政局、县移民局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定,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
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将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给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用款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执行用款额度申请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填写《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用款额度申请表》(以下简称“用款额度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办理。
(二)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申请用款应提供有关费用支付依据,如项目初步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款的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按要求填制《用款额度申请表》后,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章(项目开工前期若无监理单位,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用款额度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核查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并签署意见。
(三)县移民局收到《用款额度申请表》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移民局的审核意见,签署意见并审批用款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
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完善专项资金拨款审批手续后,由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性工程建设类项目的,项目正式启动后,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拨付专项资金预算额的40%;以后可分批次按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率和自筹资金到位率,下同)拨付至95%;工程竣工结算并审核后拨付剩余资金。
(二)专项资金用于民营生产经营性建设类项目的,项目正式启动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用于政策性补偿补助(社会保障或个人补助)类项目的,根据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审核确定的该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确定并张榜公示享受补助人员名单、标准、金额,送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到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会计核算。使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具体核算内容和方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保金。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要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意见书)。
(四)竣工财务决算。纳入市级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已报请市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项目和市级直管项目由市级进行项目财务决算评审并通知县财政局批复,其他所有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三峡后续地质灾害类项目按现行管理办法不变)。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对操作中的相关具体事宜,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工程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6〕118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前期工作费。包括勘测、设计费,可研、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费,招标管理费,项目监理费,工程竣工结(决)算编制及审核费,项目技术、档案资料费等,按规定列入项目总投资。
(六)补助限额。项目概算和补助的专项资金额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报批。
(七)结转结余。对因各种原因收回的专项资金(包括结转两年以上收缴国库资金)、项目暂时无法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或者终止不需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作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收回的专项资金,优先保障继续用于三峡后续规划项目。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原项目为同一大类,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额度,不得超过预算项目库中确定的该项目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限定额度。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按相关程序报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审批。
(八)季报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具体要求由县财政局按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另行明确。
(九)绩效评价。县移民局牵头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进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有关要求上报绩效评价成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不含避险搬迁和高切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按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6〕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用款额度申请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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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用款额度申请表 | |||||||||||||||
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签章)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项目经办(会计):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设地址: |
项目建设起止日期: | ||||||||||||||
计划建设期(年): |
下达实施方案文号: | ||||||||||||||
资金预算执行单位: |
下达资金预算文号: | ||||||||||||||
下达项目总投资: |
万元,其中:后续专项资金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 | ||||||||||||||
本次申请用款额度: |
万元, |
本次核定用款额度: 万元,累计批准额度: 万元,占 % | |||||||||||||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 |||||||||||||||
项目建设形象进度: | |||||||||||||||
项目监理审查意见(签章):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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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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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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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县移民局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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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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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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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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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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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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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注: 1、本表一式四份,项目申请单位(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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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律手工填写,不得随意修改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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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核定用款额度”和“累计批准额度”由县财政局审核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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