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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14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阳县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云阳县产业领域,推动全县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设立云阳县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府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市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产业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方式主要采取母基金直接投资以及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县政府批准参股的相关市级投资基金。
第五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内工业、农业、商贸、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聚焦支持县内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产业基金工作决策机制,行使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县政府批准设立云阳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 成立县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科委、县文化委、县商务局、县国资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县金融办等,在县财政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审议产业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产业基金的直接投资方案。
(二)审定产业基金的子基金投资方案。
(三)审定批准参股的相关市级投资基金。
(四)协调指导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
(五)协调指导产业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六)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受托或选择基金管理人管理产业基金,负责建立规范的产业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负责拟订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及子基金投资方案。
(三)代行出资人职责,向直接投资企业和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
(五)负责对直接投资项目和专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建立项目储备库,为产业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负责识别、防范及处置基金的运营风险及跟进所投项目的运营风险。
第九条 基金公司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产业基金选择具有资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选择在云阳县内有分支机构的、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三章 产业基金(母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式为母基金直接投资与设立子基金两大投资方向。直接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报县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是直接将产业基金投入到县内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业以及社会创业创新等领域。
直接投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被投资的企业必须在云阳注册登记。
(二)被投资的企业需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财务管理规范。
(三)被投资的企业具有在该行业内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产业基金投资已设立企业时,被投资的企业应拥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团队)和良好的经营状况,主营业务能够保持稳定且持续增长的业绩。产业基金投资新设立企业时,被投资企业应提出管理人(团队)组成结构方案,提出企业经营状况预期分析报告。
(五)入股不控股,不做大股东,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投资额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同步到位。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总额的20%。
(六)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经县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被投资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股权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提前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方式适时退出。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应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参与县政府批准参股的相关市级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及基金投资合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 子基金由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作。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子基金的募集、设立、运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子基金应在云阳县登记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农业和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产业基金的出资额。
(三)除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五)子基金的托管银行为产业基金选定的托管银行。
(六)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总额的70%资金应投资于县内企业,投资总额的30%资金可投资于市内其他区县。
(七)子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但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可根据拟投项目情况确定其投资规模。
(八)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同意,可延长1-2年,满7年后仍需延长的,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基金公司享有表决权,对子基金在县外投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等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子基金中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可无需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
(一)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或产业项目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子基金中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可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五章 管理费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运行经费以基金认缴总额为基数,按照0.2%/年为标准提取。基金公司应将产业基金和公司运行经费实行分账核算。基金公司薪酬水平和绩效奖励参照县级其他国企确定,同时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建立管理团队投资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行业标准执行,但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年。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收益可视被投资企业的纳税、就业和产业发展情况适当让利,让利幅度最高不超过50%,剩余部分由基金公司收回。
第二十二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更好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对子基金其他投资人适当让利,但最高不超过应得利益的50%,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收益,基金管理人不提取业绩奖励;子基金应根据投资年化收益率业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
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产业基金专户循环使用,产业基金退出时产生亏损的,由基金公司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确认,报县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县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产业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所投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对产业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产业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5%—10%)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款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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