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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入驻云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进入云阳县工业园区租用标准厂房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兑现流程,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范围。凡2017年9月20日以后,租赁云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适用《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入驻乡镇的企业,由乡镇政府负责。
二、明确享受条件
(一)约定产出及税收贡献。企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成功创建规上企业(本通知发文之前的存量企业,创建规上企业时限可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并有相应的税收贡献的,可享受《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约定经营期限。在优惠政策期限内或约定经营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后3年内),且注册在云阳县的企业,若出现歇业、吊销、注销或变更、合并、分立或将公司迁移出云阳县境域外生产,视为企业违约,企业不得再享受优惠政策,并返还云阳县人民政府已经支付给企业的全部奖励款项。
三、明确兑现流程。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流程按《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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