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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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

“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9〕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

“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县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率为目标,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实现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建设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内生动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项目审批“放管服”改革

1.严格限定审批范围。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户等市场主体利用PPP、股权化改革、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参与投资涉农项目(含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政府补助投资市场主体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提供确保配套资金到位的依据证明,有配套资金来源,并能按规定比例配套的,除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必须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政府补助市场主体投资的项目只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公示时间)。

2.创新优化审批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基本建设项目(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项目实施计划,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基本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非基本建设项目(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次编制一次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公示时间)。项目招标方案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一并予以核准。

3.提高效率,优化审批时段。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可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实行一次告知一次审批并承诺审批时限。

(二)财政评审“放管服”改革

4.下列政府补助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进行财政评审:(1)政府补助投资给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户等市场主体的项目;(2)政府补助给村级且村级配套(包括土地复垦、捐赠收入、群众集资、投劳投资等)不少于10%的公益项目。

(三)招投标“放管服”改革

5.国家政策明确由村民自主实施的项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根据村财镇管要求,乡镇街道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

6.政府补助给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户等市场主体的项目,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必须招标:(1)使用预算资金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占投资额10%以上;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2)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其他项目最大限度发挥各投资主体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由项目业主按照批复的可研或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实施。

7.涉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项目单位按自愿原则可以采取邀请比选、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也可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范围、交易方法及交易流程等规定按照《云阳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云阳府办发〔2018〕118号)执行。以上发包方式的确定须经项目单位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存入项目建设档案中。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发包的,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建设能力,不得发包给挂靠、借用资质的个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单位在项目发包后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手续,不得在法律规定的管理环节外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

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9.优化建设管理方式。国有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建设管理代理制”选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

10.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坚持先有规划后有建设,把规划作为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指导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环保规划等的衔接。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调整。

11.统一标准优化服务。对建设内容趋同的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政府投资补助标准、补助方式、验收标准等,赋予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投资主体同等地位。

12.压实项目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杜绝项目“一批了之”、资金“一拨了之”的问题发生。项目单位从项目申报开始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切实履行项目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补助投资限额,禁止擅自超过投资概算形成债务;防止市场主体虚假配套和虚假自筹;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建设标准、质量、工期施工;监督项目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防止资金沉淀和挪用,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牵头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和处理。要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审计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项目整改。

13.强化项目信息公示制度。落实社会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建设、竣工3个阶段,将不涉及国家、商业等秘密的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和项目单位公示栏同步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单位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在相应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社会公众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揭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规范有序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参与度。及时宣传总结已有的正面典型,推广已经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范围

附件

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大宗油料基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造、农田整治)、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旧房整治提升、村庄示范建设项目、小流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及中型灌区示范工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水生态治理建设项目、生态移民建设项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含坡耕地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森林培育项目(含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森林防火项目、气象观测点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农村公路项目、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含小水电扶贫)、农村扶贫项目(含扶贫专项资金安排建设项目、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现代农业园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园区项目、种养业和林业良种工程及其他涉农建设项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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