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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云阳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9〕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云阳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渝公管发〔 2019〕 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与扶贫相关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捐赠资金等,在本县实施的路、水、房、电、讯、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扶贫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为防止出现将同一类项目拆分审批或拆分为多标段规避招标, 项目单位在规划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应将具 备相应条件的同类 分散 项目打捆纳入同一个项目进行 申报 。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时,尽可能地将同类分散项目集中审批、核准, 打捆后 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核准为公开招标。
第五条 扶贫工程项目具备邀请招标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定,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 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六条 属于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项目单位应按核准的招标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内容必须与项目审批的范围、内容一致。
在扶贫项目招标中,招标人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对应投资额(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等)作为招标最高限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财政评审等方式强制要求招标人再报审最高限价,不得以招标文件会审、“招标报建”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等。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由招标人报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 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九条 招标人派代表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招标人单位在职职工,并具备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前,招标人应对招标人代表进行廉政教育 ,要求 其 在评标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扶贫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的发包, 项目单位 按自愿原则 可以 采取 邀请 比选 、 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也可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范围、交易方 法及交易流程等规定按照《云阳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云阳府办发〔2018〕118号 )执行。 以上发包方式的确定须 经 项目单位 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存入项目建设档案中。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发包的 , 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建设能力,不得发包给挂靠、借用资质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 项目单位在项目发包 后 按规定 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财政支持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50万元以下的微小型项目,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是项目实施时,应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村民实施。三是项目实施时,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四是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前,要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购买保险。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内容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合同金额,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法人负责对扶贫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发包信息、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规定媒体进行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扶贫、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要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项目情况,接受当地群众监督。村(社区)要成立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加强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不得以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虚假招标。村(社区)干部不得在本辖区承揽扶贫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扶贫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委(居委)会、项目法人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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