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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监管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供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 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和《关于印发万州区等18个区县(开发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1号),明确我县6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详见附件),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供水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机制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49号)规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监管及统筹协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工作机制。
县水务、环保、规划、建委、国土、交通、工商、林业、农业、卫生等部门要依照职能职责,依法监管,认真履职,形成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严格审批,从源头控制新污染
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将市政府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纳入规划、生态红线控制范围,从严依法审批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全面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标志的规范化设置,强化维护管理;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33)完成实地测绘、埋设界桩并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包括隔离墙、隔离网)等。
清理整治保护区内污染源。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各供水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整治保护区内污染源。真正实现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无工业、生活排污口,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无新增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二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无圈、放养畜禽养殖,无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无从事泊船、采砂、网箱养殖等活动。
五、加强巡查,实施常态化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供水单位每月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巡查至少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涉及饮水安全问题和涉水违法项目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云阳县6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云阳县6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 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镇(街道) |
保护区范围划分 |
批复文号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1 |
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来水厂 |
长江(深井取水) |
河流型 |
双江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取水口侧纵深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以中弘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取水口侧至龙脊岭山脉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 |
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公司肖家湾水厂 |
梅峰水库 |
水库型 河流型 |
云阳镇 |
乾龙溪青龙咀底栏栅坝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河道;梅峰水库主坝出水口侧半径300m范围内水域 |
乾龙溪河岸两侧纵深50m范围内,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梅峰水库主坝出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
乾龙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河道,乾龙溪与乾龙溪支沟交汇处上溯至梅峰水库主坝河道;梅峰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范围 |
乾龙溪河岸两侧纵深至分水岭,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梅峰水库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董家沟、马龙沟两条入库河沟上溯3000米沿岸对应的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 |
云阳镇水厂 |
长江 |
河流型 |
云阳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取水口侧纵深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以中弘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取水口侧至流域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 |
巴阳水厂 |
双峰水库 |
水库型 |
巴阳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5 |
宝坪水厂 |
新岭水库 |
水库型 |
宝坪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6 |
蔈草水厂 |
双竹水库 |
水库型 |
蔈草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7 |
歧阳水厂 |
长岭水库 |
水库型 |
蔈草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8 |
东科水厂 |
东科水库 |
水库型 |
大阳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9 |
庆霞水厂 |
黄柏沟水库 |
水库型 |
大阳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0 |
洞鹿水厂 |
白腊槽水库 |
水库型 |
洞鹿乡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1 |
风鸣水厂 |
和平水库 |
水库型 |
凤鸣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2 |
高阳镇场镇水厂 |
施家沟水库 |
水库型 |
高阳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3 |
清泉水厂 |
柳元水库 |
水库型 |
故陵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4 |
红狮水厂 |
九道水库 |
水库型 |
红狮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5 |
七丘水厂 |
下马口水库 |
水库型 |
红狮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16 |
后叶水厂 |
后叶社区5组溪沟 |
河流型 |
后叶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17 |
黄石水厂 |
铁炉村溪沟 |
河流型 |
黄石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18 |
江口水厂 |
帆水河 |
河流型 |
江口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19 |
龙洞政府水厂 |
龙槽村蔡家湾溪沟 |
河流型 |
龙洞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0 |
龙洞政府水厂 |
朝阳村锁口溪沟 |
河流型 |
龙洞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1 |
龙角镇水利水保站 |
汪家沟水库 |
水库型 |
龙角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22 |
六合水厂 |
天官水库 |
水库型 |
路阳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23 |
吉龙自来水厂 |
跳跳河 |
河流型 |
路阳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4 |
泥溪水厂 |
石蛋村6组溪沟 |
河流型 |
泥溪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5 |
桐林水厂 |
鱼鳞村2组溪沟 |
河流型 |
泥溪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6 |
农坝供水站 |
龙洞河 |
河流型 |
农坝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7 |
平安水厂 |
大兴水库 |
水库型 |
平安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28 |
普安清泉水厂 |
三台村溪沟 |
河流型 |
普安乡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29 |
小丫口水厂 |
金兴水库 |
水库型 |
栖霞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0 |
渠马水厂 |
龙洞水库 |
水库型 |
渠马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1 |
龙岗水厂 |
龙岗水库 |
水库型 |
人和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2 |
小洋湾水厂 |
小洋湾水库 |
水库型 |
人和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3 |
桑坪水厂 |
群力水库 |
水库型 |
桑坪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4 |
沙市水厂 |
龙池村溪沟 |
河流型 |
沙市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35 |
沙市水厂 |
新楼村溪沟 |
河流型 |
沙市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36 |
白岩沟水厂 |
白岩溪沟 |
河流型 |
上坝乡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37 |
石门水厂 |
复兴水库 |
水库型 |
石门乡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38 |
双龙水厂 |
长兴村9组溪沟 |
河流型 |
双龙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39 |
双土供水站 |
长保村溪沟 |
河流型 |
双土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0 |
水口水厂 |
白沙磅水库 |
水库型 |
水口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41 |
外郎乡水厂 |
五峰村4组溪沟 |
河流型 |
外郎乡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2 |
堰坪水厂 |
蔈草镇丰乐村烂包河沟 |
河流型 |
堰坪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3 |
养鹿水厂 |
韩家沟 |
河流型 |
养鹿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4 |
耀灵水厂 |
明凤村4组溪沟 |
河流型 |
耀灵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5 |
鱼泉水厂 |
通溪河 |
河流型 |
鱼泉镇 |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7〕21号 |
46 |
盘龙水厂 |
黑马搭钩桥水库 |
水库型 |
盘龙街道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47 |
龙泉自来水厂 |
大河沟水库 |
水库型 |
盘龙街道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48 |
桃园水厂 |
桂花水库 |
水库型 |
人和街道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49 |
卫星水厂 |
南溪水库 |
水库型 |
南溪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50 |
新阳水厂 |
浦山村1组溪沟 |
河流型 |
南溪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6〕19号 |
51 |
青山水厂 |
咸池水库檐沟 |
河流型 |
南溪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6〕19号 |
52 |
凤桥水厂 |
水源水库 |
水库型 |
凤鸣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53 |
院庄水厂 |
齐心水库 |
水库型 |
凤鸣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54 |
凤桥水厂 |
天兴水库 |
水库型 |
凤鸣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55 |
建全水厂 |
石河堰水库 |
水库型 |
高阳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56 |
平安水厂 |
大坟洞溪沟 |
河流型 |
平安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6〕19号 |
57 |
栖霞水厂 |
洪湖水库 |
水库型 |
栖霞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58 |
黄石水厂 |
平安水库 |
水库型 |
黄石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59 |
双土水厂 |
葛藤水库 |
水库型 |
双土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60 |
水磨水厂 |
落凼湾水库 |
水库型 |
宝坪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61 |
双坝水厂 |
清坪水库 |
水库型 |
宝坪镇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7〕21号 |
62 |
团坝水厂 |
木渣溪 |
河流型 |
桑坪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6〕19号 |
63 |
毛坝水厂 |
道路塘沟 |
河流型 |
云安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渝府办〔2016〕19号 |
64 |
清水水厂 |
马堡园水库 |
水库型 |
清水 土家族乡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65 |
石云水厂 |
水口水库 |
水库型 |
水口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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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汇水区域。 |
渝府办〔201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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