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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我县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和排放现状,建立入河排污口基本名录,有序推进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县长江干流70%排污口整治工作、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和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境内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查。各乡镇(街道)是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人员对辖区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排查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河流、大型水库(总容量>1亿m3)和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附件1)等。河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消落带、湿地等)和江心岛;水库排查范围以库岸为轴线外延2公里。摸清辖区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管理台账。2023年5月底前将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2)和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表(见附件3)报县生态环境局汇总。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各乡镇(街道)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等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后统一进行编码。

3.开展监测溯源。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由县生态环境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及排放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局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推动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后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在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责任主体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入河排污口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截污治污。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乡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由市级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余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口设置可能影响相邻区县的,应提前征求相邻区县意见;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县水利局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整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镇建成区排水管网的建设、维护及未完善管网整治和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推动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垃圾填埋场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县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港埠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口排查整治;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的排水设施的排查及整治;各级河长办公室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各级河长日常巡河督查事项。各乡镇负责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辖区二、三级管网排查、整治及维修维护,各街道负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辖区三级管网排查、整治及维修维护。县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4.严格环境执法。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5.推动信息共享。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等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将采取通报预警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

(三)鼓励公众参与。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名单

      2.云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表

      3.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表


附件1


                          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名单


序号

水库名

所在乡镇

序号

水库名

所在乡镇

1

梅峰水库

云阳镇

17

天官水库

路阳镇

2

黑马搭桥沟水库

盘龙街道

18

南溪水库

南溪镇

3

农纲水库

人和街道

19

大兴水库

平安镇

4

桂花水库

人和街道

20

金星水库

栖霞镇

5

小洋湾水库

人和街道

21

洪湖水库

栖霞镇

6

双峰水库

巴阳镇

22

龙洞水库

渠马镇

7

宝坪水库

宝坪镇

23

群力水库

桑坪镇

8

落凼湾水库

宝坪镇

24

葛藤水库

双土镇

9

青坪水库

宝坪镇

25

白沙塝水库

水口镇

10

和平水库

凤鸣镇

26

水口水库

水口镇

11

齐心水库

凤鸣镇

27

双竹水库

蔈草镇

12

天星水库

凤鸣镇

28

马宝园水库

清水土家族乡

13

施家沟水库

高阳镇

29

东科水库

大阳镇

14

柳园水库

故陵镇

30

黄柏沟水库

大阳镇

15

九道水库

红狮镇

31

复兴水库

石门乡

16

汪家沟水库

龙角镇

32

白腊槽水库

洞鹿乡

附件2


                                                               云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表


基本信息

排查信息

序号

乡镇(街道)

排污口名称

经纬度(小数点格式)

所在村(社区)

详细地址

受纳水体

河湖长及联系方式

排污口分类

设置单位名称及联系人

设置时间(如2001.05)

是否审批和登记

排查日期

是否有水

入河方式

污水特征(气味/颜色)

排放方式(连续/间歇)

排污口周边环境情况

1


















2


















3


















……


















备注:1.排污口类型: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附件3


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表


1.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入河排污口名称*


入河排污口编码


排污口详细地址*

重庆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特征建筑方位距离等)。

排污口位置坐标*

经度:° ′ ″ ;

纬度:° ′ ″。

受纳水体

水体名称*:

一级功能区划:水质目标:

二级功能区划:水质目标:

2.现场排查信息

排污口形状特征*

A管道;B涵洞;C水闸;D沟渠;E不规则水泥堆砌口;F其它(可填加)

排污口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入河方式*

直接入河:

A直接入江河干流、主要支流等;

B直接入河的沟、渠、管道、溪沟等。

间接排放:

A先排入溪流、冲沟,再间接入江河干流、主要支流;

B先排入入河的沟、渠、管道、河系等,再间接入河;

C先排入湿地,再间接入河。

D其它间接入河。

排污口周边环境(多选)*

工业聚集区;城市中心区;城镇居民区;农村农田;养殖;港口码头;自然岸线;山地林区;公园;溪沟冲沟;其他(可填加)。

污水疑似来源*

A 生活污水;B 工业废水;

C 农田退水;D 污水处理厂尾水;

E 养殖废水;F 雨污混合水;

G 其他:

排水特征


排查期间排放情况*

A 有排水;B 无排水;C 水下淹没;D其它:

异常状况*

A颜色异常;B黑臭等气味异常;C油渍;D漂浮物或泡沫;

异常描述(可填加):

水质水水量同步监测结果

是否具备采样监测条件:是否

监测结果

流量(m3/d)

pH

溶解氧(mg/L)

COD(mg/L)

氨氮(mg/L)

总磷(mg/L)







3.入河排污口遥感图像

是否开展无人机航测或遥感排查

A 无人机航测排查;

B 遥感影像排查;

C 未开展。

正射影像数据


解译数据


历史导入数据


排查照片*

排污口照片


周边环境照片


污水疑似来源照片


4.排污口排查影像资料

排查异常视频*


5.非排口认定

情况描述(判定为非排口的理由):


照片:

6.备注(选填)


7.拍照要求

拍照要求:至少四张,照片应能反映排污口的①排污口正面照、②水的来源向和③水流去向、④周边环境特征和典型建筑物以及依据现场情况需要拍照记录的信息等。单张照片小于1M为宜。

填表人


排查时间:年月日

审核人


审核时间:年月日

带*为必填项。

填表说明

1.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时填写该表。

2.“排污口名称”: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执行。

                      入河排污口分类及类型代码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类型代码

(一)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GY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SH

(三)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a

NY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b

(四)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QT

港口码头排污口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

其他排口

注:a.单个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达到1000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头生猪当量相当于:1头商品猪(25公斤以上)、1/2头种猪或母猪、1/5匹马、1/5头肉牛、1/10头奶牛、3只羊、10头仔猪、15只鹅、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30只兔。

b.单个水产养殖面积达到30亩为规模化水产养殖。

           重庆市长江流域各一级流域水系代码表

水系代码

一级流域水系名称

FA

长江干流水系

3.“排污口位置坐标”:经度、纬度是指采用带定位的手机或手持式GPS定位仪,分别按照**°**'**″的格式填报。

4.“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所在的本级河流名称,按照“重庆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名录登记簿(2017年)”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渝水〔2020〕122号)”文件中规定名称填写。

5.“功能区划”及其“水质目标”:根据排污口所位置,按照《重庆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类别填写,未纳入水功能区划的则不填写。

6.“排污口形状特征”:排污口形状包括管道、涵洞、水闸、沟渠、不规则水泥堆砌口、其它,按照现场排查实际情况填写。

7.“排污口分类”: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技术指南执行,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大类16小类,具体见入河排污口分类及类型代码表。

8.“入河方式”:按照“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2种类型。直接排放为直接排入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湖库的入河排污口,其他均为间接排放。

9.“排水特征”: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歇排放。

10.“污水来源”:填写污水具体来源,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尾、畜禽养殖废水、农田退水、雨污混合水、其他等。

11.“异常状况“包括颜色异常、黑臭等气味异常、油渍、漂浮物或泡沫、其他异常可进行描述。

12.“水质水水量同步监测结果”:根据现场流量监测结果填写“流量、pH、溶解氧”;“COD、氨氮及总磷”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填写,采用实验室监测方法的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再填写。

13.“入河排污口遥感图像”:开展了无人机航测和遥感解译上传相关数据。

14.“非排口认定”:非排口包括以下情形:①一家一户的生活污水排放口;②农田、鱼塘间的换水口;③桥梁、道路、堤坝两侧的泄水口;④泵站的取水口;⑤拦河坝、过水涵洞;⑥地表冲沟、山体渗水;⑦现场未发现入河排污口的。按照现场排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并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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