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
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8号)精神,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明确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领导职责。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明确管道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管道建设、监管涉及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管理职责。支持、督促本级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开展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管道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管道保护及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三)风险管控职责。研判潜在风险并加强管控,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企业开展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落实监控责任,及时整改治理。
(四)应急处置职责。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演练和群众疏散演练,确保成功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善后工作。
(五)宣传教育职责。加大管道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拓展宣教渠道,创新宣教形式,优化宣教内容,推进管道安全和应急知识的广泛普及。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一)县发改委。牵头负责管道(含附属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管道保护有关政策,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管道发展规划,并统筹协调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县经信委。负责全县天然气城市门站以内管道安全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燃气管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县城乡建委。负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督促建设单位主动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会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占压、碾压管道等;依法查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将管道保护纳入城市道路占挖许可审查内容,对达不到保护规定的不予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涉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与管道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相邻的城市市政排水、照明等地下管道开展安全运行监管。
(四)县交委。负责督促公路、水运、铁路企业落实与管道企业共同制定的保护方案;负责督促公路、水运、铁路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管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因交通施工造成的管道安全事故。
(五)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管道企业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督促落实管道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检查,排查整改治安隐患,调查处理涉及油气管道的治安纠纷;依法查处涉及管道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管道突发事件的火灾扑救工作。
(六)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与管道企业共同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和管道相遇地段的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管道;负责监测评估地质灾害对管道安全运行的影响,指导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置;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件上报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所需占用土地的审批。
(七)县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管道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管道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次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县规划局。负责城区及乡镇(街道)管道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许可,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和业主提供的现状资料,在规划管理中对管道两侧的安全保护距离进行控制;及时将业主提供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管道资料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管道工程建设行为;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及违法查处工作。
(九)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与管道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的水利工程设计前期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系统在建水利设施、河道治理开发和农村水利建设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危害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管道施工安全穿越水利工程相关事宜。
(十)县质监局。负责油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经营、检验检测、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油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及监督检验。
(十一)县安监局。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煤层气、煤制气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负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编制植树造林规划,不得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栽植深根树种;负责按程序申报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所需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十三)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管道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组织管道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上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保护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部门工作职责,主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切实加强管道建设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三、管道企业管理职责
(一)管道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制订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管道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管道巡护、保护职责,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管道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建设审查报批制度,新建管道项目必须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建设。管道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并由管道企业将竣工测量图等有关资料报牵头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分送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
(四)管道企业要编制管道建设发展规划,特别是在地下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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