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阳府发〔2021〕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第(三)项:“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1.因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符合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2.子女户口迁入是否为安置对象:云阳府发〔2021〕35号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出生”既包含出生申报时将户口登记在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也包含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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