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包含了《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上五种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
二、问:《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时间?
答:《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5个文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同时废止。
三、问:《裁量权基准》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
四、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接受委托或者赋权开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单位。全市非煤矿山领域适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最新版本(现行版本为矿安〔2023〕144号文件)。
五、问:《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清单(试行)》规定以外的违法情形,是否可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答:本次修订采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六、问:《裁量权基准》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如何使用《裁量权基准》?
答:《裁量权基准》印发后,“设定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修改,《裁量权基准》无相应规定的,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裁量规则,实施裁量。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后续将采用印发修正稿方式,及时更新《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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