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会员数量达标: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名称与机构规范: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需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且与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人员与场所要求: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固定的住所。
4.资金与责任能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前置审批要求: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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