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阳县烈士陵园等2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提升烈士褒扬工作水平,现将《云阳县烈士陵园等2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县有烈士纪念设施27处。为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云阳县烈士陵园等2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
三、适用范围
《云阳县烈士陵园等2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四、文件依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是对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对此问题,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综合考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特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这就要求,已经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确认,还未划定烈士保护范围的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更替和实际情况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切实维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完整性。划定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并在烈士纪念设施本体之外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政策主要内容
《云阳县烈士陵园等2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的地址、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四至界线和经纬度坐标。
六、核心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
问2: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
答2: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问3: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
答3: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比如说,在烈士纪念设保护范围内如果安葬了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等不是烈士的骨灰或遗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亲属将其骨灰或遗体迁出,并恢复纪念设施原来的样子,如果给纪念设施造成了损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4: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空土地里种植农作物?
答4:不能。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比如说,如果有群众在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种植了蔬菜或其他农作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问5: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
答5: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比如说,在我们的烈士陵园或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跳广场舞,在烈士纪念设施上刻画、涂鸦或张贴不当内容等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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