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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18 字体:【


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3年4月14日,云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云阳府办规〔2023〕 2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共6章17条,包括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等章节。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用于认定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个方面。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我县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我县本地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可以有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对于特殊情况可实施“单人保”,明确了四类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3.明确了务工人员在计算工资性收入时,要按照实际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的10%扣除就业成本后纳入家庭收入计算。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每月刚性支出的60%比例扣减。

5.在低保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限额标准方面,将低保家庭人均存款等金融资产限额标准由“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调整为“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6.“特困供养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以及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三类情形视为暂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

7.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一是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二是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三是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是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五是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六是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是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 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 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二是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三是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四是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五是其他情形。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云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5160664。

五、针对重要政策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1.我的户籍在云阳县外,婚嫁在云阳,并已在云阳生活十余年,是否可以在云阳县申请低保?

答:可以。新的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我县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我县本地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可以有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在计算收入时,对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是否考虑到就业成本?

答:是。新的认定办法规定:“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在计算工资性收入时,要按照实际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的10%扣除就业成本后纳入家庭收入计算”。

3.申请低保时,是否可以对家庭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适当扣减?

答:可以。新的认定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每月刚性支出的60%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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