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公开表
公开单位:渠马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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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所属区县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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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3CQ202405200075 |
云阳县渠马镇渠富村5组原新隆养猪场位置是投诉人的土地(5-6分),其持有土地证,现被村委承包给他人建设了一个堆沙场,投诉人担心有破坏耕地的隐患,且承包款项由渠富村集体平分,投诉人认为不合理,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无果,现诉求:核实建设堆沙场是否合理,针对土地承包款项仅下发给土地所属人。 |
云阳县 |
生态环保 |
云阳县新隆(现名字为兴盛)养殖场,位于渠马镇渠富村5组(小地名新桥湾),养殖场始建于1997年,经营业主与当地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0年,土地承包费300元一次性现金支付给该村民小组,该养殖场2000年停止经营,2016、2020年利用三峡后续工作蓄水影响处理专业设施搬迁项目对养殖场厂房进行了全部拆除,拆除后留有空坝约320平方米,直到现在一直闲置。 经核查:1.渠富村5组原新隆养殖场位置占用投诉人的土地(5-6分),仅投诉人持有土地证属实(见附件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证),具体面积需经农委仲裁后确定;2.因厂房拆除后,土地闲置,2023年3月该地块被渠马镇土岩村村民叶庆兵再次流转,甲方为渠富村第五村民小组,目前该地块还保持拆除后原状,未进行其他建设,也未发现有堆沙情况。故投诉人反映村委承包给他人建设了一个堆沙场,不属实;3.经现场用国土三调系统比对,显示该空地地处小江湿地保护区缓冲区,地类为坑塘水面和农村道路,不属于耕地,故投诉人担心有破坏耕地的隐患不属实。4.目前该地块流转资金全部在渠富村第五村民小组集体账户上,故投诉人反映承包款项由渠富村集体平分不属实。5.2023年8月及2024年4月8日投诉人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土地权属面积认定,4月22日县农业农村委回复在两个月内进行仲裁确认,2024年6月3日县农业农村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云农仲裁﹝2024﹞第002号),故投诉人反映的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属实,无果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1.解除非法流转合同;2.严禁拆除空坝建设堆沙场;3.守住生态红线;4.投诉人息诉息访。 |
处理情况:渠马镇由时任党委书记彭志平牵头,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副镇长刘家敬、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吴树明和相关科室成员成立工作专班,对该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专班及渠富村委多次组织本组在家村民和当事人现场进行地界指认和核实。经核查:1.渠富村5组原新隆养殖场位置占用投诉人的土地(5-6分),仅投诉人持有土地证属实(见附件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证),具体面积需经农委仲裁后确定;2.因厂房拆除后,土地闲置,2023年3月该地块由渠富村第五村民小组流转给渠马镇土岩村村民叶庆兵,目前该地块还保持拆除后原状,未进行其他建设,也未发现有堆沙情况。故投诉人反映村委承包给他人建设了一个堆沙场,不属实;3.经现场用国土三调系统比对,显示该空地地处小江湿地保护区缓冲区,地类为坑塘水面和农村道路,不属于耕地,故投诉人担心有破坏耕地的隐患不属实。4.目前该地块流转资金全部在渠富村第五村民小组集体账户上,故投诉人反映承包款项由渠富村集体平分不属实。5.2023年8月及2024年4月8日投诉人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土地权属面积认定。2024年6月3日县农业农村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云农仲裁﹝2024﹞第002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在“新桥湾大桥老公路西”的承包土地面积为0.3亩,修建猪圈占用申请人的承包土地;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投诉人反映的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属实,无果不属实。整改情况:现已与土地流转双方见面,告知其流转合同未进行备案,属于私自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该地块位于小江湿地保护区,不允许进行施工建设或改造,土地流转甲乙双方经协调已自愿解除流转合同。对于投诉人反映留存流转费分配问题,经2025年1月召开村民小组会,对流转费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顺利分配到户。下一步镇党委政府将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对该地块进行常态化监测,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任何情况出现。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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