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群众信访投诉查处情况公示表
序号 |
受理编号 |
举报主要内容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1 |
云阳环督办转〔2023〕25号 |
云阳县黄石镇外环大道冷链物流附近,牟芳莲经营的3家非法砂石厂未办理手续,非法开采矿山,噪声及扬尘扰民,几十万吨石头露天堆放。 |
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黄石镇人民政府针对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云阳县黄石镇外环大道冷链物流附近共有3家砂石加工厂,分别为重庆方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牟芳莲砂石加工厂)、云阳县传福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赵耀砂石加工厂)和重庆璟全实业有限公司(北城公司砂石加工厂,经后续进一步调查核实,重庆璟全实业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内砂石加工厂实为重庆韵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分别位于黄石镇老屋村7组、18组,黄石镇平安寨杨柳村14组、平安寨社区4组。 关于未办理手续,非法采砂问题: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及资料查阅。以上3家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1〕1122号)、2020年12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建设新县城外环大道建设工程长冲至杨柳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1802号)、2023年5月12日《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批准书》(云阳规划资源临字〔2023〕0003号)获得用地批复。牟方莲3处(牟方莲实有1处)砂石厂在征地(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利用废弃材料(石料)加工生产,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属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关于噪声及扬尘扰民,几十万吨石头露天堆放问题:经县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核实。1.云阳县传福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场于2021年11月开始建成生产,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关于扬尘扰民问题:一是该公司砂石加工现场配备有1套高压喷淋设施、1台雾炮机和1辆洒水车等降尘设施;二是检查时该公司砂石加工场区内约200平方米成品砂石物料未建设围挡、采取覆盖等降尘控尘措施。关于噪声扰民问题:一是该公司附近无居民聚集区;二是生产时段多集中在9时至11时,14时至17时;三是该公司近两月基本处于停产状态。2.重庆方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场于2023年7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主要服务于云阳中农智慧冷链物流港项目(一期),生产原料来自本公司开挖云阳中农智慧冷链物流港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石料,所产砂石为自产自用,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 关于扬尘扰民问题:一是该公司砂石加工现场配备有1套高压喷淋设施、3台雾炮机和1辆洒水车等降尘设施;二是检查时该公司砂石加工场区内约200平方米成品砂石物料未建设围挡、采取覆盖等降尘控尘措施。关于噪声扰民问题:一是该公司附近无居民聚集区;二是生产时段多集中在上午09时至11时,下午16时前。3.重庆璟全实业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场于202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主要服务于云阳县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配套及基础设施项目-1#路道路及管网工程,所产成品砂石为自产自用,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关于扬尘扰民问题:一是该公司砂石加工现场配备有1套高压喷淋设施、1台雾炮机和1辆洒水车等降尘设施;二是检查时该公司砂石加工场区内约1.5亩成品砂石物料未建设围挡、采取覆盖等降尘控尘措施。关于噪声扰民问题:一是该公司附近无居民聚集区;二是生产时段多集中在8时至11时,14时至17时。 |
部分属实 |
1.2023年12月25日下午,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依法对云阳县传福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重庆方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重庆璟全实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立案调查。县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督促3家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进行覆盖。 2.县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在后续进一步调查核实中发现重庆璟全实业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内砂石加工厂实为重庆韵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故及时作出调整,将原立案调查对象重庆璟全实业有限公司更正为重庆韵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针对重庆方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189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在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从事砂石加工生产;针对该公司未落实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已及时进行遮盖,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裁定不予处罚。针对云阳县传福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已及时进行遮盖,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裁定不予处罚。针对重庆韵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430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在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从事砂石加工生产;针对该公司未落实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已及时进行遮盖,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对其“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裁定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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