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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共16条)
日期:2024-09-06 字体:【

科技创新政策(共16条)

1.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办理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流程:线上(推荐):纳税人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纳税人至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云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炫宏,023-55161657。

2.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应急转贷

政策内容: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

政策来源: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企业知识信用价值贷款授信,企业营业执照,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急转贷申请,银行尽职调查报告,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代偿函。

办理流程:(1)企业向贷款银行提交应急转贷申请;(2)贷款银行审核并开展尽职调查;(3)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应急转贷审核,出具代偿函;(4)签订续贷协议,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

3.科技创新再贷款

政策内容: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支持范围采取名单制,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2〕104号文件)。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即科创类领域主体向云阳县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获得贷款后,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60%的比例按季对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报账。

责任单位及科室:人行云阳县支行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全益桃,023-55169716。

4.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政策内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含一、二、三产业)可以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贷款金额80万—500万。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5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市级科技局门户网站—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

5.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对首次通过认定国家级、市级科技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能力建设补助3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无需企业申报,由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孙安军023-55335909。

6.独角兽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配套奖励

政策内容:获得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无需企业申报,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孙安军,023-55335909。

7.产学研合作配套奖励

政策内容:对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新承担100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与高校院所合作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且引进协议在县经济信息委已备案,其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云阳县产学研合作配套奖励资金兑现表。

办理流程:(1)企业报送兑现表(一式两份)至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管委会;(2)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云阳县税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县政府审定;(4)发放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孙安军,023-55335909。

8.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政策内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无需企业申报,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孙安军,023-55335909。

9.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政策内容:上年度纳入科技研发投入(R&D)统计且上报数据被市统计局认定的联网直报企业,按照市统计局当年认定科技研发投入(R&D)较上年度科技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无需企业申报,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孙安军,023-55335909。

10.引进科研院所补助

政策内容:对引进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除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30万元外,每年根据其科研运营经费的10%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助。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云阳县引进科研院所补助资金兑现表。

办理流程:(1)企业将兑现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管委会;(2)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县政府审定;(4)发放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龙国,023-55128336;孙安军,023-55335909。

11.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政策内容:产品获得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名不能同时享受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每年每个企业累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政策来源:《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无需企业申报,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发展科(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处或经发处(园区内企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聂艮青,023-55128360;孙安军,023-55335909。

1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来源:(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办理期限:

办理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炫宏,55161657。

13.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①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办理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他要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③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炫宏,55161657。

14. 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

政策内容:加强企业科创板上市“一对一”辅导服务,将上市奖补重心前移,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补。优化调整我县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政策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若干措施》、《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云千亿工业组发〔2020〕1号)、《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办理期限:到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依据企业上市进展分阶段进行申报。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市取得阶段进展的佐证材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1)审核。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提供已取得市级奖励的工业企业名单,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审核。(2)资金拨付。经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县经济信息委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县经济信息委,县经济信息委在2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银行科、县财政局企业科、县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欣,55186871;杨山贵,55166020;黄烈广,15730195827。

15. 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

政策内容:对注册或登记在云阳县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云阳县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单位),在商标、专利方面给予资助和奖励(详见《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办规〔2022〕6号)。

办理期限:2023年2月起。

办理条件:享受资助和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必须运用于所属企业;

(2)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3)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4)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5)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办理流程:(1)提交申报。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2)资料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进行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作出不予资助和奖励的决定。

(3)征求意见。对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金融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县财政局下达至县市场监管局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提交材料: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专利产业化奖励的,需提供缴税凭证;

(2)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及资励申报;

(3)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按指印)。复印件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市场监管局商标专利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凌天虹,55166715。

16.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办理期限:无。

办理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留存备查材料: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炫宏,5516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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