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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政策(共15条)
日期:2024-09-06 字体:【

建筑房地产政策(共15条)

1.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政策内容: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及科室:人行云阳县支行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全益桃,023-55169716

2.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内容: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阳县分中心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娟,023-55339207。

3.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政策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阳县分中心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娟,023-55339207。

4.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被征收房屋协议原件。

办理流程:线上(推荐):纳税人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纳税人至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云阳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明雪,023-55165008。

5.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云阳银保监组,023-55169719。

6.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

政策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云阳银保监组,023-55169719。

7.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政策内容: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发办,023-55188892。

8.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

政策内容: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科,023-55186275。

9.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

政策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科,023-55186275。

10.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内容: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023-55222005;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发办,023-55188892。

11.持续提升住房品质

政策内容: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发办,023-55188892。

12.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

政策内容: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科,023-55186275。

13.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政策内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科,023-55186275。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 (含)以上。(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 (含)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六)执行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期限:2022年11月1日起。

办理要件: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

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

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

6.执行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破产企业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明雪,55165008。

15.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

政策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动工前,企业可以不再存入项目资本金;存在缓存项目资本金的,企业可以不在补存缓存的项目资本金;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压力。

政策来源: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市房办〔2023〕1号)。

办理期限:2023年8月4日起。

办理要件:项目资本金使用(销户)申请表。

办理流程:(1)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交办理要件;(2)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核;(3)对符合政策的企业下达项目资本金使用(销户)通知书;(4)企业到银行办理。责任单位及科室: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发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胡发翔,5518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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