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业政策(共7条)
1.减免育林基金征收
政策内容: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减免育林基金征收。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林业局资源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万兴兵,18290299608。
2.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工业用地基准价8.04万/亩,根据项目固投额度给予一定返还。固投3000万—1亿、1亿—2亿、2亿—3亿、3亿及以上分别返还50%、60%、70%、80%。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及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企业申请土地返还款的说明,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的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1)企业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交办理要件;(2)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法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评估,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与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的建议;(3)县人民政府审定;(4)县财政局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昕睿,15922987722。
3.招商引资财税扶持政策
政策内容:生产型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按照财务年度计算)。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及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说明,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和标准厂房租赁协议,税收情况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1)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办理要件;(2)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对项目税收情况进行核定;(3)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核定情况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的建议;(4)县人民政府审定;(5)县财政局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昕睿,15922987722。
4.招商引资企业物流补助
政策内容:招商引资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用,前三个财务年度可分别按照企业销售额的6‰、5‰、4‰进行补贴。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及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企业申请物流补助的说明,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和标准厂房租赁协议,销售额的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1)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办理要件;(2)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对项目的产能及销售额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的建议;(3)县人民政府审定;(4)县财政局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昕睿,15922987722。
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办理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将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明雪,55165008。
6.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申报
政策内容:贷款用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服务业、对外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商贸流通和外经贸领域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小微商贸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纳入渝贸贷资金池政策范围。
单户中小微商贸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以合作银行审批为准。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可续贷,续贷次数不超过两次。
政策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160号)。
办理期限:2023年6月—经营主体贷款事项终结或意愿终止。
办理要件:申报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表;申报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1)中小微商贸经营主体通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ww.cq.gov.cn/)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模块或直接通过https://zxzj.023sm.com:8000/申请渝贸贷;(2)市商务委对经营主体申报信息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将申报信息完整的企业名单推送给合作金融机构;(3)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尽职调查和贷款审批;(4)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按内部要求对借款人开展贷后(保后)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商务委员会运行调节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牟艳,55128372。
7.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
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 )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第76号)。
办理期限: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一科、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向潘,55161063;张明雪,5516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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