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阳府复〔2024〕105号)
日期:2025-01-16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4105

申请人:某建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向某某。

申请人不服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1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认定向某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向某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向某某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向某某是同村村民,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开河、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仅通过与申请人管理人员打了电话沟通且管理人员否认向某某系发生工伤情形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未进一步核实向某某发生事故是否系工伤,断然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证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向某某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截至2024314日即其受伤之日,向某某已年满67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人了解向某某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每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向某某超过65周岁,申请人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向某某受伤情形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申请人与向某某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向某某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全是自己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向某某一方,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向某某工伤认定一案中,本机关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受理、举证、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及送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实体正确。在第三人向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中,有证人银行交易明细、承包合同、住院病案、律师调查笔录等证据。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举示了证据。本机关结合调查取得的证据、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第三人在申请人处因工受伤的事实。因此,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实体正确。

三、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申请人承包了案涉工程,第三人在案涉工程从事申请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受伤,且第三人受伤时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认为第三人的工伤主体责任由申请人承担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向某某述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47日,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云阳县2023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某项目施工合同》,承包了云阳县2023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某项目。

202431413时许,向某某在某镇某村修水池用电锯锯模板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经云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部指屈肌腱损伤(左手第3指深屈肌腱);2、左手第24指皮肤裂伤。

2024723日,向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施工合同、律师调查笔录、银行流水、出院记录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85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向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20248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该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813日签收。

2024930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向某某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为:“……向某某于2024314日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由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和向某某。

另查明,向某某没有办理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申请人农民工工资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给向某,其与向某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分别于202388日、202422日向向某分别支付了2000元、118222元,备注为工资,向某未在申请人处工作。202483日,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管科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查询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姓名:向某某,截至20248月,该人员没有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询问笔录、电话调查记录及录音光盘、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律师调查笔录、出院记录、情况说明、农民工工资表(建设银行)发、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主体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系云阳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申请人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向某某于2024723日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2485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930日作出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和向某某。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和向某某,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 号)第二条规定:“二、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根据向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人社局调取的证据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向某某是在申请人承包的云阳县2023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某项目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因向某某没有办理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其工资是由申请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其儿子向某,申请人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认定由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512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