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4〕121号
申请人:张某某。
张某某对云阳县公安局所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经审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故现在对该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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