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4〕18号
申请人:D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4年3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确认农委在关于“信访L某违建处理意见书”事件中的真实性;
二、请求确认村民L某强占土地违建的违法行为;
三、请求撤销L某占地违建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并对违建进行拆除。
申请人称:一、调查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并“罚款”一问题。该土地不属于L某,且其认可这一事实,交了罚款强占他人土地修建的房屋就合法了吗?在联系过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后得知,其占地所办理的房产证多次被收缴,第一次怎么发放的不得而知,第二次收缴过后是由J某做伪证骗来的,而且证件发放合法也在重新调查当中。
二、经调查H某称是给了2000元钱才修建的房屋问题。这个调查过程中,是如何取证的,有没有“收据”。所谓的口头协议或者2000元真实性没人能判断,协议内容也没有,我们会平白无故同意他们修房?且我爷爷2004年就移民江苏,跟我爷爷谈协议合法吗?
三、J某做伪证问题。为什么要J某出来作证?她作为一个外地人为什么平白无故的多了那么多土地?她号称是“W某”的儿媳妇,是不是,给我家任何一个人打电话就可以确定。J某本人想在L某修房的附近建房,我们都拒绝了,怎么可能答应其他人。在房屋问题中,“土地证”、“信访材料”、“房管所收缴房产证”、“同伙成员骗取房产证”种种证据都视而不见,最终采取的是占地方口中的说辞和一个可以轻松推翻的村民口头伪证为县级单位的回复内容。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反映的房屋,户主为C某,C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C某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因此对申请人请求拆除C某的房屋不予受理。申请人爷爷W某与L某之间的土地转让纠纷,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答复人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合理合规。
经审理查明:202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信访材料》,诉求:1.要求归还被占土地;2.要求对强占土地违建房屋进行赔偿、整改或者拆除。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D某反映L某占地违建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经补正于2023年10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撤回该案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云阳府复〔2023〕72号),决定终止该案审理。后被申请人对J某、H某作了调查取证笔录,调取了C某房产证、房屋现状照片、《云阳县故陵镇人民政府关于D某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云阳县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审核表》、C某户口本复印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证据。
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3年的信访诉求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为:“关于反映故陵镇L某占地违建问题。2024年1月17日,我委申请调取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发现你所反映的L某占地违建的房屋,由L某之女C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2014年6月5日C某向云阳县财政局支付‘罚没收入’1050元、‘耕地开垦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875元,共计1925元。2014年7月11日为C某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以上表明C某已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登记,未发现违法建房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C某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关于反映L某欺骗你的爷爷W某修建房屋的问题。我委于2023年12月26日再次去故陵镇调查。根据调查笔录,L某的妻子H某称是给了2000元后才修建房屋,并有J某出面作证。基于现在调查的情况,建议你按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申请人将该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信访中称L某强占土地修建房屋,其所称的土地实际承包方为A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仅为A某一人,申请人不属于A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信访材料、《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云阳府复〔2023〕7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邮件记录、A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答复书、J某、H某调查取证笔录、C某房产证,房屋现状照片,《云阳县故陵镇人民政府关于D某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云阳县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审核表》、C某户口本复印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申请人信访所称的L某强占土地修建房屋事项,该土地的承包方为A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人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系行使一般公民的举报权利,申请人与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存在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是对调查情况的一个告知,即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L某之女C某,C某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对于土地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仅对土地争议告知救济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对申请人的行政权力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请求确认L某占地违建的违法行为以及要求撤销L某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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