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4〕6号
申请人:M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M某请求责令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云阳县养鹿镇某村房屋涉及的:1、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承诺书;2、云阳县‘8.31’灾毁宅基地复垦承诺书;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4、征收申请人上述房屋的补偿标准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是否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不符。经调查核实,M某属2014年云阳县“9.1”特大洪灾受灾灾后房屋重建对象,受灾时户籍人口数共5人。M某受灾房屋属砖混结构,土地使用面积125.7㎡,房屋建筑面积196.4㎡,位于养鹿镇某村,在“9.1”特大洪灾中受损成危房,于2014年11月11日在平安镇购房居住。2015年2月7日,M某同意签订《云阳县“8.31”灾毁宅基地复垦承诺书》后,将其受灾房屋纳入《云阳县渠马等4个乡镇灾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测设M某房屋复垦面积258㎡。2015年2月11日签订《云阳县9.1特大洪灾住房重建销号承诺书》后,养鹿镇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将灾后房屋重建补助款4万元(8000元/人)打入M某个人银行账户。2015年4月,该复垦项目正式动工实施,当事人危房被施工队拆除复垦,2016年5月,该项目通过市级验收。2018年8月9日,县土地整治中心将M某复垦补偿款49013.55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交给M某。
2017年以来,M某多次在各级各部门信访,养鹿镇人民政府多次答复,并将《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承诺书》《云阳县“8.31”灾毁宅基地复垦承诺书》《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资料交给M某。
2023年11月17日,M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养鹿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0日,因签收人员误以为按照信访程序为60个工作日内答复,因此还未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明确不需要政府提供相关资料,故申请人请求复议确认被申请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位于云阳县养鹿镇某村房屋涉及的:1、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承诺书;2、云阳县“8.31”灾毁宅基地复垦承诺书;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4、征收申请人上述房屋的补偿标准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签收。
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养鹿依复〔2024〕1号),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承诺书;2.云阳县‘8.31’灾毁宅基地复垦承诺书;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本机关予以公开……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4.征收申请人上述房屋的补偿标准文件,不是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该答复书及相关资料于第二日邮寄至申请人处。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物流信息、行政复议答复书、邮寄单、《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养鹿依复〔2024〕1号)、云阳县9.1特大洪灾灾后住房重建户登记卡、息诉息访承诺书、云阳县9.1特大洪灾住房重建销号合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承诺书、云阳县“8.31”灾毁宅基地复垦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云阳县养鹿镇区域内的乡镇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害了其行政权力,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签收,截至2024年1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违法。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已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养鹿依复〔2024〕1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已无必要,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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