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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阳府复〔2024〕5号)
日期:2024-03-14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45

申请人:L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1116日所作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不服,于202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1116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督促其经办机构依法重新核对Y某死亡待遇并补足差额。

申请人称:一、《答复群众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父亲Y某挖煤近40年,1994623日经万县地区矽肺诊断组诊断为“一期加中度肺气肿”,同年1222日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5级,原云阳县社会保险局在父亲《职工离退休报批及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审批“经审查,同意该同志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退休,同时享受90%退休费,《鱼泉煤矿离退休职工工资花名册》注明的退休性质“煤肺退休”,可以证明属于工伤退休,《养老金发放证》也写明的退休类别是“职业病”,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或第三条退休条件。

二、《答复群众意见书》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0132号)第二条第(二)项证明五、六级工伤人员可以办理工伤退休,第四条证明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父亲Y某纳入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按照132号文件,应当享受渝人社发〔200954号规定的死亡待遇。

三、其他错误。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鱼泉煤矿离退休职工工作花名册》中注明的“煤肺退休”和《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法律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根据《职工离退休报批及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审批意见判断,原社保局适用《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结论,原《四川省干部、工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本案无关。

综上,申请人父亲Y某属于工伤退休的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渝人社发〔200954号规定的死亡待遇。

被申请人称:一、L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应受理。我局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系对L某信访诉求的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且L某已就同一事由于20198月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9122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渝0235行初128号,认为Y某不是工伤退休,又无证据证明其系因工致残,也不属患二期、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而退休的情形,不属于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驳回了L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二、原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待遇核发正确。Y某系原我县鱼泉煤矿职工,19946月诊断为一期煤肺加中度肺气肿,199412月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级,19953月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三项规定批准退休(病退)。Y某退休时患一期煤肺加中度肺气肿,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显然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工伤退休情形,也不符合川革发〔197922号第三条规定的退休情形,也不符合原万县地区地劳鉴办〔19922号所规定的情形,另原《四川省干部、个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定了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患有两种以上严重慢性疾病或伤、病,两种疾病中的一种病的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者。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的疾病,如:一期矽肺伴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Y某完全符合该文件所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病退)的条件。所以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三项规定批准其退休(病退)。Y某不是工伤退休,不属于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原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发待遇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198月,L某等四人不服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按照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改算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91220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0235行初128号,判决驳回原告L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Y某是否属于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问题,通过转交被申请人于2023111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载明:“您父亲退休时并非工伤退休,不属于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

以上事实,有《答复群众意见书》、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0235行初128号、《职工离退休报批及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云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吴某等18名同志退休、退职的批复》(云社退〔199542号)、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关于Y某是否应当按照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核算相关社保待遇,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已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0235行初128号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该生效判决未被变更或撤销前,本机关不对该事由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1116日作出的案涉《答复群众意见书》,仅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的解释回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案涉《答复群众意见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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