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公告
刘辉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512):
您不服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云阳市场监管〔2023〕第419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阳府复〔2023〕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云阳市场监管〔2023〕第419号)。
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我机关两次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邮件号:1249211388557、1250194618757),因“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邮件派送未能妥投,均退回我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阳府复〔2023〕33号)。
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云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云阳县群益路335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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