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3〕16号
申请人:Y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Y某不服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Y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1991年至2002年劳动合同、贫困户务工录取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次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明申请人与某丝厂有劳动关系,申请人还提交了部分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缴费记录,证明申请人与某丝厂的劳动关系。某丝厂已于2002年破产,某丝厂的管理部门没有对申请人社会保险纳入破产清算之列,导致申请人从上班之日起至破产之日漏缴社保费。申请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个人无法补缴,申请人投诉到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该中心没有对申请人申请解决工龄问题作出答复,申请人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贵局申请复议,解决申请人工龄为感!
被申请人称
一、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信访回复主体合法。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收到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登记表,由重庆市信访办确定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为承办单位,对被答复人作出信访回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对此进行回复主体合法。
二、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处理意见程序合法。答复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了查证,本回复在程序上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实体上,根据我单位的查证,告知了被答复人的相关救济渠道,其处理意见并没有影响被答复人的实体权利,我单位只是将相关的规定及办理的程序告知被答复人。
三、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答复人作出的回复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只是对其查证的情况以及该怎样办理进行的告知。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救济渠道,并不影响被答复人的实体权利。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所以,对于被答复人申请解决工龄的问题也不是答复人的法定职责。
四、被答复人无法完成养老保险补缴申报。首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其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相应文书应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其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第二条规定,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被答复人1993年3月至2016年4月无参保缴费记录且“某丝厂已破产关闭”不能通过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申报,故此段时间也无法计算缴费年限。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影响其实体权利,请求对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1991年至1995年扶贫招工进入某丝厂工作,1995年又和丝厂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直到2002年才解除合同,其间我们将职工养老保险金交给了丝厂,再由丝厂统一为我们缴纳,某丝厂因修建三峡大坝被淹,成为了下岗工人。在2011年9月进入某中学伙食团工作,直到2023年3月,满50岁去办理退休,社保中心告知我年限不够,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请求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我在某丝厂工作15年,某中学伙食团工作13年,共计28年的工龄去哪里了,请求解决。
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Y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处理结果:因某丝厂已关闭破产,故该企业无法为您补缴其在职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另2011年9月进入某中学工作,可由某中学以单位名义为您补缴在职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重庆市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Y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3.常住人口登记卡(Y某);
4.劳动合同4份(2012-2015)、劳动合同书(1995);
5.某中学食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012-2013、2015)、2014年1月职工工资;
6.贫困户务工录取通知书;
7.云阳县某丝厂收据(养老保险金);
8.云阳县丝厂车间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4份;
9.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0.某丝厂破产清算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书;
11.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
12.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某丝厂)。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养老保险的监管和征收部门,不具有养老保险的征收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67号)规定:“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工作安排,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申请人认为有补缴义务的单位没有按规定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申请税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如对税务部门履行职责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1991年1月至2002年3月在某丝厂工作,其在1991年1月至1993年3月1日之前工作期间不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第二条规定的视为缴费年限的条件,因此,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上班期间不能视为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缴费时间确认申请人共缴纳了83个月社会保险费,该事实双方均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列举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各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这既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也是复议机关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系对申请人已经确认的工龄及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相关规定的告知,系告知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同时该信访处理意见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按处理意见书告知的途径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故申请人要求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五)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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