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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不服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22〕3号)
日期:2022-03-10 字体:【




余某某不服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23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农罚〔202140号),本机关于2022125日收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转送的行政复议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建筑、恢复申请人宅基地原状,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云农罚〔20214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查处违法建筑、恢复申请人宅基地原状。

申请人称:20171月,第三人陈某某在向**村委会提出在甲地新建住宅的申请,并向龙角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办公室提交材料后,还没经过云阳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就在乙地开始修建涉案住宅,其修建行为又侵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20213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执法申请书”,直到2022111日开庭时才间接看到了这份“云农罚〔20214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对侵权法律责任民行不分,混淆概念,掩饰过错,推卸责任,纵容违法者。本案的侵权法律责任归类从法理上讲,第三人陈某某违法建造行为与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对申请人构成的是无通谋的共同侵权,多因一果,相互促成。被申请人以当事人民事纠纷“已协商解决”为借口而不予行政处罚,是在掩饰行政主体的行政过错,推卸自身行政不作为的法定责任,这是严重失职的体现。

第二,被申请人对存量违法建筑的查处有法不依,选择执法,忘记职责,袒护违法者。本案的违法建筑问题在修建之初就暴露无遗,由一起本可以制止在初始阶段的新增违法建筑而故意拖延成为了存量违法建设,是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造成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居然敢说“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睁眼瞎说,有法不依,选择执法,以这样的说法来敷衍受害者、袒护违法者,这是严重失职渎职的体现。

第三,被申请人罔顾事实,颠倒是非,包庇违法者。按照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思维逻辑,第三人陈某某的建房既是“唯一住宅”又“未占耕地”就自然合法了,至于他事前建房手续是否经过严格程序批准、打桩放线施工地点是否与申请相符、占地面积是否超标等问题都不在思考的范围内,至于是否侵犯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那就更不在考虑之列了。作为县级管理行政机关对一起住房建设合法性判断的基本原则都丧失了,还能期望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么也不知这是行政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政策理论水平问题?如果二者都不是,那就是故意颠倒是非、滥用职权为违法者开脱违法侵权责任、为自己推卸行政过错责任而黑白不分、掩耳盗铃,已毫无法律底线,甚至是超越政策红线!

每个朴实的村民心中自有一杆正义的天平秤,案发地的万千老百姓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公平处理申请人到现在还是相信党领导的人民政府能够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以实现其“住有所居”的梦想!

被申请人辩称

一、本案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行政复议答复人系针对第三人陈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不属于行政相对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复议申请人不具有申请复议主体资格。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错列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本案中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属于行政处罚机关。对本案处理不具有法定职权,且与本案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述称的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行为与本案无关。行政复议申请人系对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行政复议申请人却对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行为提出异议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四、申请人述称行政复议答复人“民行不分,混淆概念,掩饰过错,推卸责任,纵容违法者”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三人陈某某非法占地建房一案本机关自接到案件线索之后,积极履职,依法进行调查,并且走访当地居民和村委会,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1728日行政复议答复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5行初57号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五、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答复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立案和开展调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与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已承接相关职能,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

第三人陈某某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4年在原龙角镇***村(现合并为龙角镇***组)建房居住,1992年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面积为104.8平方米,2013年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71117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注销申请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云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7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187号),决定撤销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第三人陈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第三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陈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9)渝行终20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111日,第三人陈某某取得新建92平方米的宅基地,第三人陈某某承诺的建房位置为本组村办公室公路后面地,同时取得规划许可证,该处原无宅基地。其后第三人陈某某建房两楼一底,房屋所占宅基地部分与申请人名下的宅基地重合,第三人陈某某所建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申请人于201910月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陈某某对其房屋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酌定第三人陈某某占用申请人宅基地面积为60平方米,参照重庆市云阳县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价格计算损失的数额,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216日作出(2019)渝0235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陈某某赔偿申请人占用房屋宅基地面积的损失;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0)渝02民终520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陈某某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执法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第三人陈某某非法建造住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38日进行立案登记,询问了相关证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于20218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农告〔202140号),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第三人陈某某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第三人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20219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农罚〔202140号),认为申请人已经自愿放弃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权利,且参照重庆市云阳县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价格得到相应的赔偿,申请人与第三人陈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已经解决,该房屋第三人陈某某已于2017年建成,属于存量违法建筑,目前,对农村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第三人陈某某所建房屋未占耕地,且该住宅是第三人陈某某唯一住宅,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将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陈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渝02行初53号;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行终208

5.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187号);

6.行政执法申请书

7.关于反对房地产权证的异议申请书

8.房地产权证

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庭审记录;

10.第三人陈某某房屋照片4

11.行政复议答复书;

1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云农立〔202140号)

13.询问笔录(5份)

1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5.宅基地执法检查登记表及照片;

16.重庆市云阳县龙角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17.乡村建设许可证;

18.建房申请书、申请书、建房承诺、证明;

19.关于龙角镇***组陈某某建房建房情况说明;

20.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5民初6188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民终520号;

21.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渝0235行赔初1号;

22.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农告202140号);

23.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农罚202140号);

24.邮政快递邮寄单2份;

25.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陈某某占用申请人的原宅基地建房不予处罚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系云阳县区域内宅基地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管理的职能,被申请人对本案占用土地建房实施查处,主体合法,申请人户籍系云阳县龙角镇***组村民,在该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陈某某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不予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对该案予以立案登记,询问了相关证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处罚前书面告知了第三人陈某某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以上程序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20219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农罚〔202140号),其不予处罚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申请人获得补偿后,与第三人陈某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已经解决,申请人自愿放弃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权利;二是第三人陈某某已于2017年建成的房屋属于存量违法建筑,目前对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三是陈某某所建房屋未占耕地,且是唯一房屋。综观被申请人不予处罚理由,第三人陈某某建设该宅基取得了规划许可,未在批准的地方建设宅基地占用了申请人的原使用的宅基地,构成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2019)渝0235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了判决,第三人陈某某也按判决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的民事权益已经实现,申请人与第三人陈某某同属于龙角镇***组村民,同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得到补偿后应将宅基地让渡于第三人陈某某,申请人若需重新建房,可向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分配宅基地。

第三人陈某某2017年将房屋建成,属于存量违法建筑,对于存量违法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违法占用农村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退还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建筑物。被申请人称存量违法建筑如何处理无法律规定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配套规定,本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人陈某某存在未在批准的地方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建房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占地面积未超过规划许可使用的土地面积,责令第三人陈某某拆除已经建设好的房屋不符合经济原则及保护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基本国策,被申请人不予处罚的部分部分理由表述不适当,但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符合本案的实际,该决定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农罚202140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3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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