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2〕6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33号)(以下简称33号告知书),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回复,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该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33号),并责令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我向云阳县信访办递交的检举控告书所反映的内容与云阳县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内容不符,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是云阳县建委2009年办理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团建设云阳县东城农贸市场项目时,在没有经过云硐供销社私人住宅16户同意,擅自将此16户的私人住宅空间容积约3000平方“送给”重庆国权房地产公司使用。导致该16户部分家庭无家可归,并严重侵犯了该16户职工的私人权利。云阳县东城农贸市场项目由云阳县盐业公司、云阳县金升油脂公司、云阳县云硐供销社三宗地组成。其中云硐供销社土地又分为集体土地和职工私人住宅楼两部分。二是东城农贸市场项目(即世纪豪庭)楼盘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图,将顶楼整层消防通道改建成住房对外出售,底楼通道和车位改建成住房和仓库,该项目还顺利通过了验收和办理了房产证,严重影响了该楼盘业主的生命安全。三是第一次举报内容没有涉及到重庆国权公司在实际建设中更改方案设计图及车库和消防一事。但本次要求规自局予以回答。四是要求云阳县规自局于2009年将此16户私人土地空间面积使用权“送给”重庆国权公司的部分要回来还给该16户职工,若要不回来,应由云阳县规自局或重庆国权公司全权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2009年3月,金升油脂公司、盐业云阳分公司、云硐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组委托国权房地产公司的韩清田牵头在塘坊路组团建设东城农贸市场综合楼。2009年12月原建委核发了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2010年5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在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中均包含了云硐供销社用地,其用地当时规划为裙楼。根据国权房地产公司与云硐供销社住户签订的旧房改造协议,若按照组团建设正常推进,国权房地产公司使用了云硐供销社相应建房指标,应当解决拆迁户住房等问题。而实际情况是2010年国权房地产公司在建世纪豪庭塔楼时,使用了云硐供销社1270.0平方米用地的建房指标,但没有按照约定对云硐供销社楼栋进行拆除和还房。2015年至2016年间,申请人在未申请、未取得云硐供销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云硐供销社楼房进行拆除,拟对指标进行重复使用。在由申请人韩某某建设的裙楼主体工程上升过程中,原规划局发现裙楼未按照2010年国权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存在加层超面积违法行为,随即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制止。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在未取得规划手续前提下擅自建设,属违法建设,其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与我局无关,且国权房地产公司与云硐供销社住户签订的旧房改造协议没有履行也与申请人无关。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33号)没有对申请人韩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韩某某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规定,请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云阳县信访办信访,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有:一、责令云阳县建委和规划局将世纪豪庭(塘坊路39号)的部分约300多平方米拆除;二、责令云阳县建委和规划局恢复云阳县云硐供销社职工宿舍楼(塘坊路39号)的空间容积率共6层3000多平方米;三、依法追究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卿国尚违法占用土,违法建设的行为;四、请求对云阳世纪豪庭楼盘(塘坊路39号)的部分违法建设、违法验收、违法办理房产证进行查处;五、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查处2009年当时云阳县建委对世纪豪庭楼盘项目开发审批手续的程序是否合法;六、请求责令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和赔偿举报人的经济损失562万及精神损失200万;七、世纪豪庭项目顶楼本是规划为风貌景观,而国权公司却擅自建设成住户对外出售;八、原规划局相关人员在明知世纪豪庭项目是个烂尾楼工程、涉及老百姓的安置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国权公司顺利通过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为国权公司谋取不当得利;九、及时解决本人反应内容中存在的问题。
2021年7月26日,云阳县信访办将上述信访问题转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处理。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33号),告知了申请人云阳县东城农贸综合楼(即世纪豪庭),原建委办理用地手续、原规划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同时说明门市的产权正在办理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33号);
3.关于云阳县建委和规划等部门违规准予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世纪豪庭”项目的检举、控告;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云阳县信访办公室关于群众来信办理(转送)单、信访件打印单、重庆市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告知书未设定行政权力义务,申请人要求撤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具体规定了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这些条件既是复议机关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的标准,也是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的条件,33号告知书是对云阳县东城农贸综合楼在建设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未对申请人设定行政权力义务,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项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二、申请人并非该项目规划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无法律依据。综观申请人的检举内容,主要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恢复容积率、追究国权公司违法占地责任,追究违法验收、违法办证的相关人员责任,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要求国权公司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以及追究国权公司违法出售房屋等问题。申请人检举的多项内容属于不同部门的职责,经本机关释明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容积率,容积率系规划许可的一项指标,恢复容积率即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东城农贸综合楼(即世纪豪庭)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申请人既不是云硐供销社的职工,在云硐供销社职工宿舍楼也无房屋,申请人与国权公司及云硐供销社的纠纷均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与被申请人许可国权公司实施农贸市市场项目建设并无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检举行为应视为举报行为。申请人的该项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针对检举内容作出实质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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