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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县交通局行政处罚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1〕30号)
日期:2021-06-28 字体:【




王某某不服县交通局行政处罚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30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一案,于2021430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

申请人称:202083日上午,我驾驶的长安车(车辆所有人郭某某)前往水口集镇赶集,途中被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认定我涉嫌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并当场暂扣了长安车。2020930日,云阳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解除了暂扣行政强制,对我下达了《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处罚款15000元。对此,我认为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据不充分。

一、云阳县****村群众出行难。目前,云阳县****村村级公路约80公里,到现在交通部门一直未投放营运客车,村民出行确实很难(村委会出具证明佐证附后),所以,有时村民出行靠坐便车或摩的出行。

二、未收取顺带邻居的任何费用。由于我自己在家开了个小商店,也经常到**集镇进货,由于邻居经常到我家商店购买东西,为搞好邻里关系,我开车赶集时也就顺便带他们一下。因为邻居们都年龄较大且挣不到钱,生活也很拮据,于情于理都不好意思收他们的钱,所以我未收取邻居们任何一分钱(有当时顺带邻居未收取车费的证明附后)。所以,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我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不成立。恳请,上级机关审查复核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202083日,申请人驾驶所有人为郭某某的长安小客车,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930日作出《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被申请人当日已将此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于2021430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8310时许,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云阳县**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车辆所有人为郭某某的长安小客车,搭载毕某某、范某某8名乘客,从云阳***镇前往**村。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多次驾驶长安小客车搭载乘客且收取车费的行为。因此,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且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0928日作出《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交执〔20201235100107),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20930日签收处罚决定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集体讨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且申请人实施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C1驾驶证,小型普通客车系郭某某所有。20208310时许,申请人驾驶长安小客车,搭载毕某某、范某某8名乘客,从云阳***镇前往**村被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云阳县**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日对该案立案登记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毕某某、范某某及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向申请人发出《云阳县交通违法行为(现场)通知书》,该案于同日调查终结。20209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交执〔20201235100107)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字并注明不陈述、不申辩、放弃听证;被申请人集体讨论后,2020930日作出《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决定书记载,经查明:202083日上午10日许,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云阳县**路段检查时,发现你驾驶郭某某的长安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后,再到云阳县建设银行营业部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同时告知了不服决定的救济渠道。

申请人于2020930日签收了该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4.普通小客车行驶证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证明2份;

6.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及送达回执;

7.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交执〔20201235100107);

8.行政复议答复书;

9.立案登记表(案号:渝交执〔20201235100107);

10.询问笔录(3份)及录音光盘1张;

11.云阳县交通违法行为(现场)通知书;

12.现场笔录;

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系复议机关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云阳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渝交执罚〔20201235100107)于2020930日送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复议期限应从2020930日开始计算,申请人于20214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复议期限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该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该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6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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