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复议公示
蒲某某请求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赔偿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1〕27号)
日期:2021-06-10 字体:【




蒲某某请求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赔偿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27


申请人:蒲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请求支付过渡生活费并赔偿误工费15万元行政复议一案,于202147日向本机关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制作了《复议申请笔录》并于同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支付201211月至202010月的过渡生活费;

二、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15万元

申请人称:2011年云阳县梅峰水利工程建设,***建蓄水池,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对**15组征收范围的土地进行了实物调查,对我家的房屋进行丈量,我和我女儿(蒲某某2)家的房屋各是各的,调查时是放在一起的,201211月销号时我和女儿各销的各,2012年销户,我和老伴是安置在一起的,共90平方米房屋,女儿和女婿(邬某某)安置在一起是15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按规定进行了补偿,我和老伴已经购买了社保,安置房屋是202010月才搬进去住,政府没有支付201211月至202010月的过渡生活费,同时,我为此事多次找政府,要求赔偿误工费15万元。

被申请人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辩称

一、本案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双2012年签订了《安置销号合同》,行政复议申请人202146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应当予以驳回。

二、双方签署《安置销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项目用地经过合法审批,安置合同系行政复议申请人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案签署《安置销号合同》程序合法。本案双方签署《安置销号合同》前,答复人依法进行了现场丈量核实、调查,并经行政复议申请人本人申请,然后自愿签署合同,故双方签署《安置销号合同》程序合法。

四、本案《安置销号合同》补偿标准正确。本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签署《安置销号合同》适用的标准为云阳府发200839号文件,该标准系当时合法有效的补偿依据。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额外支付过渡时期生活费和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双方签订了《安置销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和依据充分,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支付过渡时期生活费和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且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房屋至今没有拆除,故主张过渡时期生活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安置销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已经超过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议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

一、申请人补偿安置基本情况。经核实,双江街道**4组(原双江镇**15)部分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建设梅峰水利工程(二)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680号)批准征收,申请人蒲某某20121126日与实施征地补偿单位双江街道办事处签订《梅峰水利工程***水厂征地补偿安置销号合同》(双梅补销合字201213号),征地补偿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9号)规定标准实施。

二、申请人住房安置及原补偿房屋现状情况。经核实,申请人蒲某某住房安置,已于202069日由双江街道办事处安置在北部新区稻场三期安置房6号楼2单元204号,2021412日,我局落实专人对申请人蒲某某原补偿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补偿房屋位于***水厂建设区外,其房屋仍保持原状,尚未拆除。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事项不符合征地政策规定。云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征地流程和征地文本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45号)附件11-1《农转非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协议书》第五款中明确:“甲方自乙方拆迁交房次月起支付过渡费元/.人,到交房时止”。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结合申请人蒲某某房屋实际进行政策比对,申请人蒲某某房屋在***水厂建设区外,不属因建设需要,须提前搬迁过渡对象;二是截止当前,其房屋仍保持原状,尚未拆除。现申请人蒲某某要求双江街道办事处支付201211月至202010月的过渡生活补助费(搬迁过渡费)及要求赔偿误工费损失15万元事项,不符合云阳府发20083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渝国土房管发2009345号)附件11-1《农转非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协议书》第五款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蒲某某系云阳县双江街道**15组居民户籍人口2人,即申请人蒲某某、刘某某

201212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建设梅峰水利工程(二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680号),同意将云阳****12组,****3组,双江街道**4组集体农用地8.5513公顷(其中耕地7.2203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08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228公顷。同意将双江街道**4139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申请人房屋位于该批复范围内。20121126日,申请人(乙方)与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了《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梅峰水利工程***水厂征地补偿安置销号合同》(双梅补销合字201213号),合同约定:一、甲方按规定将转非安置农业人口的生产安置补助费按人平26000元的标准补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永久性安置费,共补偿人民币52000.00元,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两名参保安置人员,按规定支付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部分31900.00元,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剩余安置补助费20100.00元。二、甲方将乙方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青苗补偿、林木补偿等补偿给乙方,其中房屋补偿费58800.00元,附属设施补偿费4391.08元,青苗补偿费2484.00元,林木补偿费5302.00元,搬家补助费1000.00/户,共计人民币71977.08元,其中首期拨付70%,其余30%等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完毕后拨付。三、乙方以上补偿资金合计123977.08元,其中:扣除乙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31900.00元;乙方统建房面积60平方米,按统建房285/平方米,扣除补偿资金17100.00元;剩余补偿资金74977.08元。四、征地人员安置费拨付:甲方按文件规定,将乙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双江街道办事处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险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乙方,用安排其生产、生活。五、合同生效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将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交给甲方。2.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的,乙方自行承担拆房的安全责任,其残值归乙方所有。3.乙方自己不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甲方进行处置。六、合同生效后,甲方对乙方的生产、生活、就业等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进行第二次安置。七、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国家工程建设,违者视其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于2013730日、201417日、201464日分别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202069日,申请人抽签确定**三期安置房为6号楼2单元204室。申请人同日写出承诺:征地拆迁,我们蒲某某房屋拿钩(阄)后,装修3个月拆房,特此承诺。双江街道负责人在承诺页批注:装修期满3个月时,街道组织人员用机械拆除。位于双江街道**15组申请人原有房屋至今未拆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复议申请笔录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

3. 梅峰水利工程***水厂征地补偿安置销号申请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梅峰水利工程***水厂征地补偿安置销号合同》(双梅补销合同字201213号);

6.云阳县梅峰水利工程***水厂征地分房补偿(明白)卡、水厂征地零星经济林木分户补偿(明白)卡

7.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征用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现场丈量核实调查表

8.现场征地记录

9.土地证

10.云阳县***水厂征地拆迁补偿拨款凭证(3张)

1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

12.承诺;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建设梅峰水利工程(二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680号)

14.北部新区**三期安置房抽签确认书

15.房屋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的征地补偿金额及房屋安置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要求支付201211月至202010月的过渡生活费及赔偿误工费15万元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支付过渡生活费不符合规定。云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搬迁过渡费是因建设需要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助,没有提前搬迁的不能享受搬迁过渡费。申请人于2012年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合同,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水厂建设区外,被申请人也未要求申请人提前搬迁,申请人可以继续居住直到接受统建安置房,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及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照片能够证实申请人的房屋至今都未拆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接收安置房屋之前搬出原居住的房屋,故,申请人要求支付过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必须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批复范围内,申请人已经与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对土地补偿、房屋安置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已经依法支付了补偿款,征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支付过渡费如前所述不能支持,申请人因此到各级部门信访,并非主张合法利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现申请人要求赔偿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61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