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县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25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信息公开一案,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5月1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镇**村拥有合法使用的耕地。现涉案土地因S504洞红工程建设被强制征占,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特于2021年2月4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涉及申请人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6组)征收项目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拟征地告知公示材料、建筑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查询快递邮寄信息,邮寄物流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5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书面答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可知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未给任何延期告知的情况下,应在2021年3月11前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信息公开法定期限,未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文件,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征地告知公示材料、建筑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主体错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概述:涉及申请人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6组)征收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拟征地告知公示材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快递于2021年2月4日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门卫室于2021年2月5日12:13:09签收了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邮件详情单;
4.邮件信封照片;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6.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未作答复是否合法,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办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被申请人系云阳县级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确定信息公开机构,具有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作出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可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申请信息公开以及申请信息公开应具备的内容;申请人采用邮寄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方式,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的确定规则,即信息公开申请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信息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处理期限,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应从2月5日计算办理期限,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依照该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答复;现被申请人未提供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并答复申请人的证据,应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该行为应确认违法。
三、被申请人应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已经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便民原则。无论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申请人是否制作或保存,都应当依法审查、检索、答复。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在收到信息公开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公开的内容没有制作和保存,能确定制作或保存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经检索无相关内容的,应告知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不答复、不处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进行答复。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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