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意见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20号)
申请人:蒲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理意见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0号)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书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4月29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理意见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0号),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云阳县**镇**村8组村民,在本村合法承包土地,拥有合法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土地及房屋享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日前,上述土地被“以租代征”的形式强占。2020年5月,因云阳县江龙高速公路建设,云阳县高速公路建设攻坚指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致电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近期会征收并拆除其所在地的建筑。同时针对申请人合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涉案项目于2020年5月以临时租用的方式强行占用申请人的部分土地,2020年9月28日又在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占用了申请人的部分土地,并已开始施工。
后申请人为了解云阳县江龙高速公路建设,特向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了“江龙公路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公报等材料。2020年12月8日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称:“我局暂无该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申请人认为上述征收土地过程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申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1年2月20日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出《行政处理意见书》,确认“建设单位占用涉案土地动工建设项目部、临时搅拌站及临时堆场等,无用地手续”,“待用地手续征转用审批后,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中,在已经明确建设单位、占地征地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并没有给出直接、明确的处理结果,对负责人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既没有制止违法行为,又没有对申请人的权益给予合法的保护。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中所称“待用地手续征转用审批后,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该处理意见没有对违法占地主体做出实际处罚,并且没有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具体、直接的答复。首先,此用地手续的审批要等待多久没有明确说明,然而在等待期间申请人的土地将持续性被违法占用中,这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明确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并将申请人的合法土地返还申请人继续使用,待该项目的审批手续完成,依法完成征收程序后,再向申请人征收涉案土地,并且应当给予申请人相应赔偿。其次,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申请人上述审批手续是否提交,如已提交,也没有附件在处理意见中,被申请人仅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报批手续,但是并没有对之前的违法占地行为给予任何处罚,故,被申请人并没有对申请人的请求做出正面答复。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属于程序性和告知性回复,行政复议答复人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机关已经对其反映的非法占地行为已经立案查处,待查处后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故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属于程序性和告知性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二、行政复议答复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立案查处,其回复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用地,属于项目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案涉项目及相关建设单位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本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后,已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立案查处,本案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复议答复人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故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故该处理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损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属于程序告知,其行政行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更不损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机关处理范围,也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第2页中述称:“应给予申请人相应赔偿”。申请人该请求不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属于程序性告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云阳县**镇**村8组村民,申请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蒲某某,该房屋为土木结构一层,土地使用面积为110㎡,房屋建筑面积为87.12㎡。
申请人等七人联名于2020年12月28日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请求查处云阳县**镇**村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将查处申请转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登记,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理意见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0号),处理意见书记载:一、调查情况。云阳县**镇**村8组共有40户居民,户籍人口147人,占地面积约485亩(耕地面积约125亩,非耕地面积约360亩)。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PPP项目(以下简称江龙高速)正线拟在该组征收103.69亩,拟征收房屋9户,房屋安置35人,目前5户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涉及22人。目前预征地20.459亩(耕地14.603亩、非耕地5.856亩),施工项目部临时占用土地56.176亩(耕地38.138亩,非耕地18.038亩)。二、手续办理情况。2018年5月17日取得《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公路(江口-云阳-龙缸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8〕52号);2018年11月13日取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交〔2018〕1375号);2020年3月5日取得《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开州至云阳县高速公路(江口-云阳-龙缸段)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渝交路〔2020〕9号),用地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之中。三、处理情况。2020年6月,建设单位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凤鸣段项目部)占用云阳县**镇**村8组农村集体约35亩动工建设项目部、临时搅拌站及临时堆场等,无用地手续。2021年1月15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依法对其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待查处后,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待用地征转用审批后,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如您对此回复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解决。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公路(江口-云阳-龙缸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8〕52号),认为(江口-云阳-龙缸段)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预审同意项目拟用地面积194.40公顷,其中农用地171.90公顷(耕地43.39公顷),建设用地8.92公顷,未利用地13.58公顷。2018年11月13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渝发改交〔2018〕1375号),对(江口-云阳-龙缸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线路方案及技术标准、项目业主及筹资模式、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建设工期等事项进行批复。2020年3月5日,《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渝交路〔2020〕9号),对该项目一期工程利用段、初步设计概算作了批复。
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41号),因在**镇**村8组等地违法占地施工,决定对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处罚款69116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文处理笺;
6.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
7.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转办单;
8.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呈批表(编号:20210106);
9.邮寄单;
10.行政处理意见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0号);
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公路(江口-云阳-龙缸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8〕52号);
1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
阳-龙缸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渝发改交〔2018〕1375号);
13.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
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渝交路〔2020〕9号);
14.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41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0号)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是否合法,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理意见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0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列举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各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要件,即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减损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系对云阳县**镇**村8组居民人口、耕地、云阳县江龙高速公路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占用该组土地情况的说明,并未在该意见书中设定行政权力义务,该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提出撤销该处理意见书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二是申请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职责申请或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三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职责,四是未履行职责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依照法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如何计算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云阳县境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有查处的职能职责,《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实质是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该请求应当在被申请人主动履行期限届满后60日内提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登记,主动履职最长期限至2021年4月15日,如在该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4月15日后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在提起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系立案调查中的过程性告知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最终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职责,要看被申请人在立案后90日内是否针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出实质处理来判断。申请人2021年3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时,尚不具备提起履行职责的复议条件。另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13日作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41号),对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但应将该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此,该项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