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出土地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1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
申请人称
一、征收前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先征收再办理审批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国务院或重庆市批准,事前仅有宣传单,未征询公众意见,无听证会议,未见重庆市批文。
二、政府执行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是否合理。据了解,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征地补偿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继续按文件执行是否合理。
三、土地补偿未按照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执行。根据渝府发〔2013〕58号文件:①土地补偿每亩标准18000元,实际补偿15000元,且公民仅有20%,80%交养老统筹;②农转非安置补助费38000元,实际补偿36000元;③文件指出土地补偿不分地类,不分地区,补偿方式是否合理。
四、房屋补偿未见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无相关证书。根据国家规定,房屋补偿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迄今为止,不见任何房屋评估机构证书,亦无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政府以何种方法评估: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仅补偿580元/㎡,申请人认为房屋估价不合理。
五、根据渝府发【2013】58号文件,住房安置补差不合理。
渝府发〔2013〕58号文件,住房安置补差费2700元/㎡,每人30㎡,实际补偿2120元/㎡,为何扣除580元,依据〔2010〕15号文件:各地应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何故不升反降,申请人认为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房屋及部分集体土地已依法批复并公告征收。经核实,申请人陈某某所在**镇**村8组房屋及部分集体土地,于2018年8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1155号)依法批准征收,云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云阳府征公〔2018〕20号)、2018年10月25日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规发布《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云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17号)。
二、申请人未按公告要求履行补偿及交地义务。申请人陈某某的房屋及部分集体土地在渝府地〔2018〕1155号批复范围内,属本批复征地房屋拆迁对象,自2018年10月25日我局发布《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云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17号)至今,申请人没有按公告第七项要求“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履行交地义务。我局本着实际,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办理补偿安置销号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申请人应在2020年2月15日前到**镇政府拆迁办办理征地补偿安置销号手续。如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会同**镇政府依据前期调查你户资料,依法核算你户各项补偿和补助费用,并按规定将你户各项补偿费存入专户,其责任由你户自行承担”。由于该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征地补偿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请你户于2020年11月20日前到**镇政府拆迁办,复核认定各项补偿并办理领款手续。如逾期不复核和办理,我局将会同**镇政府按规定将你户各项补偿和补助费存入你个人账户,其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按公告及上述通知时限履行义务。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一)关于执行渝府发〔2013〕58号是否合理和未执行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标准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属有效性文件,该文件明确了重庆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同时该文件第二项明确“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我县按照该条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故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执行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不能执行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明确的重庆主城区标准。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及土地补偿费公民仅有20%,80%交养老统筹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第一项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同时明确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房屋补偿未见房地产机构评估事项。申请人所在的**镇**村8组,其土地和房屋均属集体土地性质,应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及《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等集体土地征收法规和标准实施。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故不应采取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进行补偿。
(四)依据渝府发〔2013〕58号文件,住房安置补差不合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该条款中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经渝府办发〔2015〕74号文件调整为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按照该条款规定计算方式为:住房安置对象人均住房货币安置款额=(**镇征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2700元/平方米-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580元/平方米)×30平方米/人=63600元/人,该计算方式符合政策规定。
四、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该条款规定,申请人房屋在已批准的征地范围内,该申请人不按照云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17号履行交地义务,也不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征地补偿和安置义务,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合法有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的房屋位于**镇**村8组,权利人为陈某某。
2018年8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1155号),该批复同意将云阳县**镇**村6组等4个组集体农用地8.2378公顷(其中耕地3.6890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29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6646公顷。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67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人数为准)。云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云阳府征公〔2018〕20号),对渝府地〔2018〕1155号批复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要求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18年10月26日前,自行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镇人民政府会同云阳县土地统征所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2018年10月25日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规发布了《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云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17号)。该公告记载: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对本方案提出争议的,由云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公告附件1《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记载: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000万元/亩,共计206.878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165.5028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41.3757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6000万元/人。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用,由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镇人民政府,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安置人员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人.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保险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对劳动力年龄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四、住房安置。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9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街道等六个街镇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云阳府发〔2017〕35号)规定执行: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农房造价(具体补偿见云阳府发〔2013〕66号附件1)给予适当补偿。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凡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住房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货币安置住房:1、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2、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间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3、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为2120元/平方米计算。4、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应安置面积。5、住房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其搬家、搬迁补助费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执行。六、拆迁。(一)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每户1100元。(二)根据拆迁实际情况,对提前(签订住房安置合同之日起不满三个月)搬迁过渡的住房货币安置拆迁户给予二次搬家补助费,同时支付购房及装修过渡期的搬迁过渡费,但支付搬迁过渡费时间不得超过自签订住房安置合同之日起三个月,搬迁过渡费标准按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执行。(三)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属货币安置住房或自建住房的,按批准征地时的在籍人口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800元/人。(四)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坟墓的,搬迁奖励费按每座坟墓最高标准不得超过600元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坟墓的,不发给搬迁奖励费。七、其地。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销号,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申请人发出《限期办理补偿安置销号通知书》(编号:6号),限申请人在2020年2月15日前到**镇政府拆迁办办理征地补偿安置销号手续,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征地补偿通知书》(编号:(2020)4号),该通知书载明:“现我局会同**镇政府根据前期调查你户资料,依规核算你户房屋补偿费127699.73元、附属设施补偿费8299.61元、住房安置补差190800.00元、搬家补助费800.00元、搬迁补助费2400.00元、搬迁过渡费2250.00元、征地人员安置费(缴纳个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剩余61234.00元,各项补偿和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93483.00元(详见附件)。请你户于2020年11月20日前到**镇政府拆迁办复核认定各项补偿并办理领款手续。如逾期不复核和办理,我局将会同**镇政府按规定将你户各项补偿和补助费存入你个人账户,其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将核算的费用存入申请人的专户,存入金额为393483.00元。2021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并留置送达给申请人户。决定书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现责令你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1155号);
6.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云阳府征公〔2018〕20号);
7.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云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17号)及附件1-3;
8.限期办理补偿安置销号通知书(编号:6号);
9.征地补偿通知书(编号:(2020)4号);
10.云阳县**镇工业新区征地分户补偿(明白)卡;
1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及送达回执;
12.中国农业银行的定期存单。
13.送达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户系征地批复内的安置人员,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是否符合规定及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是否合法,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征地补偿通知书中确定的各项补偿费符合安置方案。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9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作为《关于征收**镇**村6组7组8组9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云国土房管征补公〔2018〕17号)的附件1发布,该补偿安置方案是渝府地〔2018〕1155号批复范围内的所涉土地及相关人员补偿安置的依据,被申请人会同云阳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前期调查资料依据补偿安置方案核算的各项补偿费对申请人户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既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主动签订补偿安置销号协议,也未在《限期办理补偿安置销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销号,影响征收土地的使用,被申请人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责令申请人户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征收实施主体、补偿标准、制定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补偿标准产生争议的救济途径。
涉案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征收和转用,云阳县人民政府履行了公告程序,被申请人对征收范围的土地制定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户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签订补偿安置销号协议,被申请人作出《限期办理补偿安置销号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仍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被申请人会同云阳县**镇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核算了应支付申请人户全部补偿费用并存入专户,被申请人履行了安置补偿的相应职责。申请人既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责令申请人户限期交出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土地先征后批、应按渝府发〔2013〕58号文件给予补偿、房屋应先评估后补偿、房屋补偿不合理;本机关认为,案涉土地的征收和转用已经渝府地〔2018〕1155号批复同意,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也发布了征地补偿方案,土地的征收程序合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及其他规定,云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5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是云阳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渝府发〔2013〕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适用于重庆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用分类定额补偿,不是先评估后补偿。
综上,涉案土地已经取得征收和转用批复,云阳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被申请人依法制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户的补偿进行了核算并存入专户,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申请人提出撤销决定书的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云规划资源行〔2021〕5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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