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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不服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1〕34号)
日期:2021-08-16 字体:【


付某某不服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34号)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某某2

第三人:付某某3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书》(龙行政字20211号)一案,202152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龙洞镇**4组复垦房屋下差面积253.25平方的补偿款共计48111.17元予调查核实并进行补偿。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于20217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龙行政字20211号);

二、依法对位于龙洞镇**4组房屋复垦下差面积253.25平方予以调查核实并补偿48111.17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龙洞镇**4组的房屋被纳入第二期复垦,在2013年进行测量,2016年将房屋拆除,实际面积660多平方米,但政府补偿只有406.75平方米,下差253.25平方米未作补偿,故要求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将剩余面积的补偿款48111.17元补偿到位。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根本未作处理,只是派了村干部去闲扯一会就走了,并还叫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当时就说你们没处理问题我怎么签字,而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派的人说表明他们去过,申请人就签了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望云阳县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测量申请人的房屋复垦面积,申请人复垦的房屋屋基现还在,请党和人民政府根据红线图到复垦基地进行查证落实。

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称:经调查,2012年,龙洞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启动实施龙洞镇区域内第一批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宅基地退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经过村、镇受理同意,同年进行了前期测量,其复垦点包装在《云阳县龙洞镇**村等(3村农村建设用复垦项目》片块号为**村片区-片块2-3地块,权利人为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前期测绘面积为143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51111日经渝国土建复备201588号备案入库,**村片区—片块2-3地块因前期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区域无法实施,予以相应扣减,最终竣工面积1293平方米,其中付某某补偿面积为406.75平方米,补偿单价:189.975/㎡,获得地票交易补偿价款77272.33元,该户申请复垦地块已经通过项目竣工审查、竣工验收,已取得相应地票价款。与申请人所描述的复垦面积660多平方不符,并且通过**村村支两委人员2019227日再次到现场丈量,实地核查,经付某某本人签字同意(签字时,**村委会成员和付某某的女婿王某某均在场签字见证),达成协议,按照原来复垦的补偿面积为准,且承诺不继续纠缠镇、村及相关复垦部门。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云阳县人民政府对答复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称:申请人于2012年申请宅基地复垦,经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的技术单位进行审查,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求,其宅基地复垦点包装在《云阳县龙洞镇**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村片区2-3片块,小地名**坡,该项目于20151111日经(渝国土建复备〔201588号)备案入库,2-3片块前期备案面积1430平方米,其中;宅基地389平方米,其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1041平方米,涉及权利人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项目于20175月通过市级抽查复核,2-3地块中因部分区域无法实施形成耕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减,该地块实际竣工确认面积1293平方米,2017年进行地票交易,交易面积1293平方米,交易补偿单价189.975/平方米,获得交易价款24.5637675万元。

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72号)规定,201611日后交易项目单户交易面积不超过667平方米的均补偿给农户,2017年该批次地票交易后,龙洞镇政府将每个地块交易面积再次进行了公示,由地块涉及权利人自行进行分割,因此,《云阳县龙洞镇**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村片区2-3片块由实际权利人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进行了分割,付某某分割补偿面积406.75平方米,获得地票补偿资金77272.33125元;付某某2分割补偿面积285.75平方米,获得地票补偿资金54285.35625元;付某某3分割补偿面积279.75平方米,获得地票补偿资金53145.50625元;陈某某分割补偿面积320.75平方米,获得地票补偿资金60934.48125元。

故,我局与龙洞镇人民政府共建实施的《云阳县龙洞镇**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村片区2-3片块,前期规划、竣工、地票交易、面积分割、补偿兑付等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龙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申请人提出的下差面积253.25平方米的补偿款48111.17元无事实依据,与事实相违背,也不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复议机关应不予支持。

第三人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均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云阳县****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原宅基地登记土地使用者为付某某,地址云阳县****4组,用地面积226.56,其中建筑占地161.2

2012年申请人将其宅基地申请复垦,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云阳县国土房管局)将该宅基地纳入复垦项目,包装在《云阳县龙洞镇**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村片区2-3片块,小地名**坡,该项目于20151111日经(渝国土建复备〔201588号)备案入库,2-3片块前期备案面积1430平方米,其中;宅基地389平方米,其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1041平方米,涉及权利人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项目于20175月通过市级抽查复核,2-3地块中因部分区域无法实施形成耕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减,该地块实际竣工确认面积1293平方米,2017年进行地票交易,交易面积1293平方米,交易补偿单价189.975/平方米,获得交易价款24.5637675万元。

其中付某某领取406.75平方米地票交易补偿款77272.33元;陈某某领取320.75平方米地票交易补偿款60934.48元;付某某3领取了279.75平方米地票交易补偿款53145.51元;付某某2领取285.75平方米地票交易补偿款54285.36元。

申请人领取地票交易补偿款后对土地复垦面积提出异议,2019227日,云阳县龙洞镇**村支两委组织汤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汤某某2四人某某宅基地复垦面积进行了再一次丈量,丈量前各方当事人签订了《关于**2组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土地复垦共图版复垦面积重新丈量的相关情况》,情况说明中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如丈量之后,各户原来复垦面积多于或者少于50个平方之内属正常现象,村“两委”不作任何处理;若丈量之后各户与原来复垦面积多于或者少于50个平方之外的,由镇村及相关部门配合处理;同时还对其他有关情况一同予以说明。丈量后,各权利人签订了《关于**2组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土地复垦共图版复垦面积重新丈量后的处理意见》,意见记载:一、由村“两委”及当事人共同丈量结果,对原来复垦面积有争议的付某某户复垦实际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差距不大,均不超过30个平方,(主要因复垦整治后界线不明);二、当事人对相互之间的丈量情况均无异议;三、对原来复垦面积有争议的付某某户存在的30平方的差距无异议;四、各当事人包括争议方付某某对本次自己的房屋土地复垦表示满意,按照原来复垦的补偿面积为准。且承诺不继续纠缠镇、村及相关复垦部门。

20213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反映其实际复垦面积为660多平方米,政府只补偿了400多平方米,要求将剩余的面积补偿到位。被申请人于202141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诉求不合理,决定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行政处理决定书(龙行政字20211号);

4.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洞镇人民政府);

5.行政复议答复书(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地票交易类)入库备案通知书》(渝国土建复备201588号)及附表;

7.云阳县****村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村片区-片块2-3

8.云阳县****村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图-**村片区-片块2-3;;

9.价款直拨兑付清单;

10.关于**2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土地复垦共图版复垦面积重新丈量的相关情况说明

11.关于**2付某某付某某2付某某3陈某某土地复垦共图版复垦面积重新丈量后的处理意见

12照片3

13.云阳县龙洞**村成功清单;

14.土地使用权登记(付某某);

15.云阳县****村等(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审查意见书;

16.付某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

17.付某某3的户口簿复印件;

18.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领取土地复垦地票交易补偿并经村委会协调处理后,被申请人是否还应当履行复垦地块分割职责并给付下差面积的地票交易补偿,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组织监督农村宅基地复垦的职责,被申请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复垦有安全监管、完善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及兑付地票交易补偿款等职责。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复垦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72号)规定:“乡镇(街道)要加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竣工后配合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要适时组织开展县级验收并申请市级验收,确保一次性通过市级验收确认。复垦项目经市级验收领取合格证后,国土房管局要积极争取尽快完成地票交易,确保复垦农户尽快获得补偿价款;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要及时与乡镇(街道)完善复垦地块的移交工作,由乡镇(街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确保复垦地块有效利用”。由此可见,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组织建设用地复垦的职能职责,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复垦有安全质量监管、完善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后期管护、兑付地票交易补偿款、协调复垦权利人分割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等职责。

二、申请人领取地票交易补偿款并经当地村委会组织权利人对争议宅基地复垦面积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再要求被申请人协调分割复垦地块面积并给予地票交易补偿不符合相关规定。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72号)规定“(六)同一复垦片块中涉及多个权利人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干部、相关权利人、相关邻里人进行现场指界进行面积分割并签署书面分割协议。其中:对已经实施复垦的,首先要组织相关权利人现场指界确定,对确实无法指界分割面积的,可通过规划测设时的现状图和竣工图进行比对确认;对尚未实施复垦的项目,应在复垦施工前充分利用现状条件组织面积分割。对涉及多个权利人面积一时分割不了的,可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加以促进。分割确认的补偿面积与项目实施后竣工验收合格证面积出现差异的,再按增减比例调增或调减最终补偿面积”。本案中,复垦地块涉及四个权利人,申请人领取了406.75平方米地票交易补偿款77272.33元后,对其宅基地复垦面积提出异议,云阳县龙洞镇**村村民委员会2019227组织所有权利人进行了现场丈量,在丈量前确定处理了原则,丈量后作出了处理意见,处理原则及处理意见各权利人都签字认可。虽然处理意见没有载明宅基地复垦后各方权利人协调分割的土地复垦面积结合各权利人领取地票交易补偿款所对应的面积,申请人实际丈量的宅基地复垦面积与已经领取地票交易补偿面积相差不到30平方米,各方权利人明确同意原领取的地票补偿价款,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所隐含的意思明知处理意见的签订视为各权利人对领取地票交易补偿面积的认可,应视为各权利人对该复垦地块的面积达成了一致分割意见,该处理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只有各权利人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时,被申请人龙洞镇人民政府才可依职权进行现场调查并促成各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时才可依据调查情况对复垦面积进行分割,申请人已领取地票交易补偿款并就争议复垦面积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并给予地票交易补偿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龙行政字〔20211号)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1414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龙行政字〔20211号),系对宅基地复垦政策该区域内户籍制度改革启动情况、申请人宅基地的复垦过程、复垦地块地票交易补偿款的领取情况及申请人对复垦面积提出异议后桂花村组织各方权利人进行协调处理情况的说明,该处理意见书中并未设定行政权力义务,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书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现申请人领取地票交易补偿价款后当地村委会就争议宅基地复垦面积组织权利人进行现场丈量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并给予补偿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二)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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