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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县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65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复函

徐克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药品价格不一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该通知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后,绝大多数药品(包括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药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可以在此基础上自主确定加价(购销差价)。不同药店之间,同种药品的价格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现象。

二、药品价格改革后的监督管理。虽然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管和引导:一是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对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医保部门会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或支付参考价)。这虽然不是直接的零售限价,但会通过影响患者自付比例和医疗机构、药店的销售策略,间接引导市场价格。二是开展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通过国家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大幅降低中标药品的采购价格,这也直接影响零售价格,尤其是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集采品种。四是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通过日常检查情况来看,我县零售药店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较好。

此复函已经刘树林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县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联系人:刘祖海,联系电话:139838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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