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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函〔2022〕136号

云阳县民政局关于县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58号提案的

彭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医养结合政策支持的建议》(第58号)收悉。2022年6月1日上午,县政协副主席张建才同志在县民政局主持召开提案协商会议并与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办理,梳理出医养结合政策汇编,现回复如下: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有备而老”在国家层面上已经得到高度重视。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治疗和护理问题干扰着千家万户。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健康是核心问题,老年人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明显高于普通人群,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综合的、连续的、适宜的医疗服务,而“医养结合”模式无疑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长久之计。医养结合是一种有病治病、无病养老、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医疗和养老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的照顾服务。

一、我县医养融合发展情况

(一)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全面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二)强化医养结合政策扶持。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办发〔2017〕184号),严格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政策扶持。2021年,对符合条件且依法备案医养结合机构发放运行补贴1.05万元;拨付资金10万元支持水印云阳·怡养家园建设社区中央食堂建设。

(三)医养融合得到深度发展。一是“养”中有“医”。全县42家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中,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的同时,大力推行医养融合发展,紧密依托当地卫生医疗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积极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一定程度上为老年人解决了养老就医的问题。二是“医”中有“养”。宝坪老年养护中心、县中医院老年养护院、青龙街道复兴社区老年养护中心和双江中心卫生院老年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医疗资源优势,在做好常规医疗服务的同时,对有一定养老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常住养老服务,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康复养老需求。同时,县内各大医疗机构也利用闲置床位收住老人,确保了“医”中有“养”。三是“医养”相结合。县城乡社会福利院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福康医院,联手打造“医养”融合发展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为在院老人提供体检、康复治疗、中医养生、健康管理等服务,基本能满足在院老人和社区老人医疗护理的需求。

二、今后工作思路

(一)加大政策梳理宣传力度。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机制,认真梳理汇总医养结合扶持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引进民营资本进入医养结合养老市场,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提升医养结合认知度。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开展送医下乡义诊活动,免费向群众发放医养结合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群众关切,从而提高群众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知晓率,促进医养结合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医养结合数字化建设。医养结合的核心是健康管理,鼓励和引导医养结合机构加快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将老年人信息系统与医疗系统的预约诊疗系统、双向转诊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健康档案相整合,逐步实现电子信息的调阅与共享,积极推进信息化进程。

此复函已经唐宗林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县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医养结合政策汇编

云阳县民政局

2022年6月21日

(联系电话:55160013,联系人:赵彦军)

附件

医养结合政策汇编

一、与康养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税务局提供)

(一)值税优惠。

1.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根据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第一条规定,上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普惠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链接】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2.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后。

3.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链接】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耕地占用税优惠。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八条规定,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政策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四)契税优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房产税优惠。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链接】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链接】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七)个人所得税优惠。

1.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2号)

(八)印花税优惠。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政策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

(九)其他费的优惠。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二、开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民政局提供)

(一)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

通过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养老院与医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支持社会资本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县级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县人民政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纳入专业规划的养老设施用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规划部门应在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需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大力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需使用的土地全部实行带条件出让。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出租、转包、转售。

(三)完善财政投入政策。

1. 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办福利中心、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福利院、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城乡“三无”和五保老人得到良好照顾。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本级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2. 建设补贴。2014年1月1日后,社会力量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3. 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按人均50元/月、介助(半自理,下同)老人按70元/月、介护(不能自理,下同)老人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6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9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按人均8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在其他地方享受此项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4. 服务人员培训补贴。对自主招用下岗失业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再就业岗前培训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每人600元培训补助。

5. 对同时符合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我县全民创业和招商引资相关补贴政策的,可就高享受。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 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 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 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垃圾处理费。

4. 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5. 工商注册登记费按减40%收取,最高注册登记费不超过3万元。

6. 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安装要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

7.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8. 养老机构从注册登记到正式运营期间,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相关经营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9. 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10. 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县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六)完善融资政策。

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政策链接】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阳府发〔2015〕4号)

三、创新发展,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研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增强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持续发展。建立长期护理需求等级、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居家、社区和机构等专业护理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三)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等方式,改进和完善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四、强化支撑,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养老服务业和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着眼长远、科学谋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设施布点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未来一个阶段的城镇化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确定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台账,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三)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统筹考虑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等级评定和满意度评估等因素,建立公平合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运行补助标准给予同等的运行经费补贴。国家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县级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公益性、医养结合型、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发展,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县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切块50%给予小型民营养老机构适当扶持。对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建立养老服务业引导基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建立“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四)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引导和支持中(职)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加快开发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青年人才报考、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长期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给予奖励。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政策链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办发〔2017〕184号)


抄送:县政府督查办,县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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