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综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当事人: 叶统顺,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1月7日,公民身份号 码:5122**********6119,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向阳乡西牛村8组7号。
2024年10月24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 发现当事人在 重庆市云阳县岩岔北路49号顺丰速运(新村南北路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 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 2024年10月24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0月24日,叶统顺在重庆市云阳县岩岔北路49号顺丰 速运(新村南北路店)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叶统顺第一次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停靠车辆;2、现场照片,叶统顺车辆堵塞消防应急通道照片。3、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024年11月4日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农综罚告字〔2024〕第00000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叶统顺 在重庆市云阳县岩岔北路49号顺丰速运(新村南北路店)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缴款二维码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
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云阳县农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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