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综罚决字〔2024〕第000004-1号
当事人: 云阳县农坝镇高兵烟花爆竹零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FG9G0X,法定代表人:高兵,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农腾路2号。
2024年06月20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 巡查中 发现当事人在 重庆市云阳县龙坝镇腾路2号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二十三第三款 的规定,于 2024年6月21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6月20日,巡查中发现云阳县农坝镇高兵烟花爆竹零售店在重庆市云阳县龙坝镇腾路2号实施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许可证核定储量140箱,经查实际储存量240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许可储存数量;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储存烟花事实;
3.高兵第一次笔录,证明当事人超量储存烟花的事实及其超量数量。
2024年6月24日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云农综罚告字〔2024〕第00000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云阳县农坝镇高兵烟花爆竹零售店 在重庆市云阳县龙坝镇腾路2号 的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二十三第三款 的规定,已构成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行为。
现根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缴款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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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农坝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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