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坝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 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 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 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 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 强制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 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县水 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二、自选赋权事项(35项)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县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8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县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4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6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7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8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29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0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1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3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4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5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7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8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3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0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1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2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3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4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5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6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8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49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5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2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3 |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4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5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6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7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9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0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4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6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17 |
对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8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9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0 |
对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1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2 |
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3 |
对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4 |
对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5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县交巡警大队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6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路段、时间施工作业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27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28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29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0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1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2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七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3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八项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4 |
对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5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6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7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8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处罚(乡道) |
县交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3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40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41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42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4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农坝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拒不改正的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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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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