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龙角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龙角综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当事人:云阳县龙角镇杨知竟烟花爆竹零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QDLE2G,法定代表人:杨知竟,住所:重庆市云阳县泥溪镇泥溪4组9号
2024年03月20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龙角镇五龙社区狮子包四路26号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龙角镇五龙社区狮子包四路26号门店违规存放烟花85件,火炮1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杨知竟在龙角镇五龙社区狮子包四路26号门市存放烟花爆竹相片,2024年1月19日10时20分至2024年1月19日10时50分书面询问笔录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角综罚告字〔2024〕第0000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云阳县龙角镇杨知竟烟花爆竹零售店在龙角镇五
龙社区狮子包四路26号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为。
现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2200.00)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
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云阳县龙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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